香港制度 , 律政司同被告都可以上訴
有留意新聞 , 有時上訴成功都係因為上訴庭法官直接話原審法官引導錯誤/量刑原因/判詞有錯(而唔係有關證人證物問題)
layman 咁睇 , 三個赤裸男女喺房 , 如果 女事主 可以有意識口頭回答同意 李XX(強姦罪不成立) 口交 , 咁 陳XX(強姦罪成立) 性交時係咪合理預期如果 女事主 唔同意可以開口拒絕(有行為能力及表達能力) ?
法例仲有完善既空間 :
「強姦」罪倡更名「插入式性侵」/大公報記者陳達堅
2019-12-06
「強姦」、「猥褻侵犯」、「衰十一」等沿用多年的性罪行,勢將重新定義。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建議摒棄「強姦」一詞,新訂「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包括不分性別的性交、肛交。在此項新罪行下,未經同意下口交的最高刑罰將與「強姦」看齊,劃一為終身監禁。報告亦建議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政府表示,會仔細研究報告書的建議,考慮長遠修例。
法改會報告書就71項諮詢文件的初步建議作出最終建議,指導原則包括尊重性自主、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作出區別、符合《人權法》及基本法等。
報告指出,鑒於所收到的回應大多數反對繼續沿用「強姦」一詞,參照澳洲條文,建議新訂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因為該詞最能反映罪行的實質內容,即包括插入肛門、陰道及口腔。報告同時建議以新法例取代現行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罪行,以及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等罪行。新法例應規定自我引發的神志不清,不能構成免責辯護。
「強姦」一詞傷害受害人
性罪行檢討小組主席、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表示,在諮詢過程中曾收到不少團體意見,指「強姦」一詞對受害人的一種傷害、是一種標籤,希望藉此機會移除標籤。他說,新建議下不論男女,涵蓋更廣泛的性侵犯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補充說,現行強姦罪不包括未經同意下口交,由於強姦罪的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建議修訂的罪行,會變相提高未經同意口交的最高刑罰。他指出,研究和諮詢意見反映,強迫口交對受害人的影響程度和傳統理解的性行為不遑多讓,因此委員會認同提高刑罰。
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姍姍來遲,LGBT等群體近七十年來的等待
BBC中文記者
2025年4月9日
香港現在的性罪行法例主要是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然而,英國在2003年已就有關法律實行重大改革,但香港至今仍然延用這套大半世紀前的法律。
現行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將強姦(Rape)定義為「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換言之, 香港法律定義下的強姦罪,只適用於傳統定義下的「男」與「女」,也意味只有男性才能干犯,亦只有女性才能是這個罪名之下的受害者,而強姦罪的範圍只限於男性以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當中規定,當事人的性別依據出生證明書上的法定性別。
2020年,一名男子冒充女同志,透過女同志交友程式(APP) 認識了女同性戀者X小姐。其後,該名男子在隱暪其男性身份、假扮女性的情況下,約X小姐到酒店,在未經同意下對其進行插入式性侵。
案件於2021年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審訊後,陪審團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判決的結果引起外界一片譁然。
X小姐的案件中,其中一個被用作辯解的理由,是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進行性行為。「真誠但錯誤相信」事主同意,也是香港多宗性侵案件得以脫罪的理由。
結果出來後,不同關注團體均發聲明表達對於司法制度的失望,判決也令到LGBT+社群、特別是女同志群體感到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