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篇文冇解釋申請理由,你自己假設咗係咩階段。即係可能已經變晒樣,噉等緊做手術嗰陣點?佢好似都冇要求係咩情況下可以,只係要政府檢討。重點在其他法例已經畀,過咗立法會,即係覺得冇問題。
裁定條例違憲,要求政府處理,在1年內將相關行為除罪,惟認為男女界線應由立法機關制訂,而非法庭。
https://thewitnesshk.com/被禁入異性公廁-跨性別者提司法覆核勝訴-官裁違憲/
申請人 K 是一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並獲得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證明他有需要使用男廁,但由於法律上並不承認「廁所紙」,故他不可使用男公廁。他早前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條例中男性及女性的定義,應包含經醫生評定為性別不安,並正在進行「真實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
https://www.hktranslawdb.org/post/rleletter
在內務委員會的建議下,最終版本的《附例》第16條被改為:
(1) 除非獲准許或有合理辯解,男性不得進入公廁撥作女性專用的任何部分。
(2) 第(1)款不適用於年齡在 5 歲以下的兒童,而該兒童是由 一名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女性所陪同的。
(3) 除非獲准許或有合理辯解,女性不得進入公廁撥作男性 專用的任何部分。
(4) 第(3)款不適用於年齡在 5 歲以下的兒童,而該兒童是由 一名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男性所陪同的。
(5)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此一更改絕非偶然,內務委員會指出,西九管理局有需要在條例中提供合理辯解的免責辯護,因為此舉可為西九文化區公眾休憩用地的使用者提供更佳保障,公眾亦應有權利提出合理辯解的免責辯護。條例原文中的「合法辯解」要求公眾在面對指控時,尋找具法律效力的辯解。但修訂後的「合理辯解」則不在此限,即使RLE Letter在法律下沒有法定效力,跨性別人士依然能夠以此作為「合理辯解」,合法進入和使用符合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而不用擔心遭到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