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2023年頒令政府須訂立同性伴侶的法律認可替代框架,兩年暫緩期將於10月屆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2日)公布,建議立法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惟要求擬登記的同性伴侶必先已在香港以外註冊;而已登記伴侶可享有醫院探視、參與醫療決定等醫療相關事宜,以及處理身後事宜。
政制局今日(2日)傍晚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擬訂替代框架詳情,明天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建議立法增設「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讓符合 6 項條件的同性伴侶在港登記,使其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
登記條件分別為:雙方性別相同並已年滿18歲,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以及雙方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
終審法院判決指出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關係需「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政府將此定義作僅限於病、死相關的事宜。文件指出,已登記同性伴侶可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侶醫療事宜相關的權利,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以及器官移植;以及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包括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申請「死亡相關證明書」、領回遺體,以及處理下葬、火化及安置骨灰的身後事。
政府在文件解釋,社會對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仍存在不同看法,當局「必須謹慎考量,並酌情作出平衡,以免造成社會分化,影響社會和諧」;並形容登記規定既切合實際情況和社會期望,亦保障登記人的權益及避免濫用情况。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被問到替代框架建議時有否諮詢同志團體、為何權利只涵蓋醫療及處理身後事、是否有信心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立法,他均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明日將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跟進討論,「明天與議員(討論),聽取大家意見再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