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續審修改道路交通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聽取社會意見後調升超速和酒駕等罰則。
李靜儀指出,法案對超速相關條文調整較大,包括提升罰則,同時配合 “記分制”。非重型車輛和重型車輛超速均設 3級,累犯會加重處罰。非重型車輛超出道路限速少於 30公里屬 “輕超”,罰金 1,500元至 6,000元;超出道路限速 30至 50公里罰 6,000至 1.2萬元及停牌 6個月至 1年;超出道路限速多於 50公里罰 1.2萬至 2.4萬元及停牌 1年至 2年。重型車輛超速則分為超出少於道路限速 20公里、20至40公里和多於 40公里,與非重型車輛對應的分級罰款相同。
酒駕罰則亦有所增加,駕駛者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出 0.5克,但低於 0.8克,科處 4,000至 4萬元罰金;等於或超過 0.8克,但低於 1.2克罰 6,000至 6萬元,並停牌 2個月至 6個月;同時加重處罰累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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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澳門又細揸黎做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