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6條,公共巴士乘客或有意乘搭的人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故意妨礙或阻撓車輛司機、刻意妨礙或干擾車輛運作,或對任何其他人造成滋擾或不便等。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