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在的性罪行法例主要是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然而,英國在2003年已就有關法律實行重大改革,但香港至今仍然延用這套大半世紀前的法律。
現行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將強姦(Rape)定義為「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換言之, 香港法律定義下的強姦罪,只適用於傳統定義下的「男」與「女」,也意味只有男性才能干犯,亦只有女性才能是這個罪名之下的受害者,而強姦罪的範圍只限於男性以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當中規定,當事人的性別依據出生證明書上的法定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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