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 (disability),就任何人而言,指 ——
(a)該人的身體或心智方面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b)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c)在其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
(d)在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e)該人的身體的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
(f)由於失調或機能失常引致該人的學習情況與無此失調或機能失常情況的人的學習情況有所不同;或
(g)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
亦包括——
(i)現存的殘疾;
(ii)曾經存在但已不再存在的殘疾;
(iii)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或
(iv)歸於任何人的殘疾;
如果可以論證到佢唔請38歲以上係基於身體或心智機能就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