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oc.org.hk/zh-hk/enquiries-and-complaints/conciliated-cases/sex-discrimination-ordinance
不要男僱員
投訴人在醫院任職男護士,在手術室工作,試用期三個月。在試用期中段,醫院通知投訴人試用期滿後將會解僱他。醫院稱大部分進行手術的病人皆為女性,男護士會令病人感到尷尬,也令醫院難以編制當值時間表。
投訴人到平機會投訴醫院性別歧視。雖然醫院不同意性別是解僱投訴人的原因,但仍同意透過提早調停解決糾紛。醫院同意向投訴人支付相等於投訴人兩個月薪金的賠償,並向投訴人發出推薦信。
因性別而拒絕給予面試機會
投訴人在求職期間看到答辯商店貼出招請女工的廣告。由於廣告明確提到只聘用女性,投訴人稱他不能申請,因而喪失面試的機會。
《性別歧視條例》第11條
投訴人在求職期間看到答辯商店貼出招請女工的廣告。由於廣告明確提到只聘用女性,投訴人稱他不能申請,因而喪失面試的機會。
投訴人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指稱答辯商店基於他的性別而歧視他。個案透過提早調停得以解決,答辯商店同意給予投訴人即場面試的機會。雙方都清楚提供面試機會並不代表一定能獲得聘任。
備註: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在招聘時如只選擇男性或女性即屬違法,除非性別是某項工作的「真正職業資格」,例如該工作性質因為身體機能、戲劇表演真實感、或保障私隠等,而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則不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