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cpd.org.hk/sc_chi/enforcement/judgments/files/HCPI000820_2013.pdf
你 quote 個 case 係這樣喎。有邊一度同你講嘢似?唔好見係起底案就 quote 出來嚇人
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陳炎華(Chan Yim Wah Wallace)於2011年10月21日在一艘渡輪事故中受傷後,向法院申請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2(1)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2)條,要求海事處長披露相關調查文件,包括「海上安全調查報告(MSI報告)」、證人陳述書、照片等資料。海事處長以「保密義務」及「可能影響刑事審訊公正性」為由反對披露。
關鍵法律爭議:
1. 文件保密性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 海事處援引《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61條,主張其基於法定職權取得的證人陳述具有保密性,且披露可能影響未來海事調查的配合意願。
◦ 法院援引案例(如 Frankson v. Home Office)指出,民事訴訟中「確保司法公正」的公共利益原則上應優先於保密性,尤其當文件直接關乎責任歸屬時。
2.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的適用
◦ 海事處最初以「資料保護原則3(DPP3)」反對披露,主張證人資料的收集目的(海事安全調查)與民事訴訟用途不符。
◦ 法院認為,儘管PDPO原則上限制資料轉用,但根據條例第60B條,若資料使用與法律程序相關(如本案民事索賠),可豁免DPP3限制。
3. 刑事調查的潛在影響
◦ 海事處主張警方仍在進行刑事調查,披露報告可能干擾公平審訊。法院指出,事故發生已久(2011年至2014年訴訟期間),且民事訴訟的迫切性(如時效限制)應優先考量。
法院裁決:
• 文件相關性與必要性:MSI報告及證人陳述直接涉及事故原因及責任判斷,屬「高度相關」且對公平審理不可或缺。
• 保密性的限制:命令披露的同時,要求文件僅用於本案訴訟,並禁止向非當事人披露(例如:僅限當事人、法律代表及專家證人存取)。
• 豁免PDPO限制:根據第60B條,民事訴訟中「確立法律權利」的用途合法化資料轉用,不違反DPP3。
結論:
法院最終命令海事處披露MSI報告及7份未獲證人同意的陳述書(1份已獲同意),但須遵守保密限制。判決強調,司法機關在「公共利益平衡」下,有權基於《高等法院條例》第42條裁量非當事人文件披露,以維護民事訴訟的實質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