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條例32(6):
(6)除在法院指示的範圍內及條件下,破產解除並不免除破產人償付包含於一項法律責任的任何破產債項,而該項法律責任是就對任何人造成的身體損傷而須為疏忽、妨擾或違反任何法定的、合約訂明的或其他職責作出損害賠償。 (由1996年第76號第23條增補)
(6)除在法院指示的範圍內及條件下,破產解除並不免除破產人償付包含於一項法律責任的任何破產債項,而該項法律責任是就對任何人造成的身體損傷而須為疏忽、妨擾或違反任何法定的、合約訂明的或其他職責作出損害賠償。 (由1996年第76號第23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