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濫用遭收回公屋 申司法覆核 房署18次突擊家訪 全沒涵蓋晚至早10小時 也沒星期日 未曾入屋 響應政府林超英反被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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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courtnews.com/被指濫用遭收回公屋單位%E3%80%80天慈邨居民不滿房署沒/
香港房屋委員會全力打擊濫用公屋,並成立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調查有關情況。一名天水圍天慈邨鄧姓居民,質疑房屋署沒有徹查個案,便在今年1月底決定收回其公屋單位;居民昨(22日)自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下令禁止房委會在司法覆核期間收回單位,以及要求署方徹查其個案。
該居民在入稟狀指,房屋署曾18次突擊檢查涉案單位,發現其不在家,然而當中14次是在工作天的日間進行,加上所有檢查時間均沒有涵蓋晚上9時10分至早上7時39分,「完全排除了絕大多數人晚上在家休息的時間。」鄧又透露,因需照顧患白內障的母親及父母分居的外甥,所以早出晚歸。
此外,鄧指房屋署基於其單位水錶和電錶用量低,以及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交租金而指控濫用公屋。惟鄧反駁,涉案單位水錶一度失靈,其家居亦採用省電設計,加上自己任職小提琴導師,須往不同區域工作,故才到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就署方沒入屋調查就作出迫遷,鄧稱自己因此出現嚴重濕疹及自殺念頭,堅稱自己沒濫用公屋,「本人懇求高等法院能還本人一個公道,同時矯正房屋署在調查濫用公屋個案時的行政失當。」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鄧慧賢,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和上訴委員會(房屋)。入稟狀指,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在調查鄧是否濫用公屋時程序不妥,以及辦事有遺漏。
申請人指曾主動聯絡調查小組解釋 及後再向上訴委員會說明
入稟狀先述說事件經過,鄧指在2024年8月22日開啓信箱,看到發出日期為同年8月20日、下款為房委會的信件,指房委會在8月20日當天上午曾家訪。鄧遂致電聯絡深水埗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專責隊伍)了解事件,對方在電話中表示毋需再預約家訪,其後雙方有以下對話:
隊伍:你係咪好夜先返屋企?
鄧:係,因為幫屋企人睇住細路
隊伍:番黎(嚟)淨係煲水瞓覺?
鄧:係
隊伍:你係(喺)邊度番工?
鄧:唔固定
隊伍:係(喺)邊度湊細路?
鄧:唔講得唔得?因為始終關於屋企人
隊伍:咁得架啦,我地記低左(咗),遲下屋邨房署會有報告畀你
鄧在同年10月31日收到終止租約通知信,其後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指除工作外,需要早出晚歸照顧家人;而其胞妹和妹夫分居後,鄧要幫忙照顧外甥,加上母親患白內障及黃斑病變,一度跌倒致骨裂,亦需要家人照顧。
居民質疑職員粗略查問了事 突擊家訪不包周日沒考慮生活作息情況
鄧在上訴委員會(房屋)於2025年1月6日的聆訊通知中得知,房屋署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8月22日的上午7時40分至晚上9時09分期間,曾到其單位進行突擊家訪,其後又「單向預約」家訪,並基於其單位水錶和電錶讀數輕微增幅、鄧未有每天清理信箱,以及鄧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交租金等理由,指鄧濫用公屋。
鄧最後在今年1月27日收到上訴委員會(房屋)的通知信,表示1月24日租住權上訴聆訊結果是收回其居住的單位。
鄧在入稟狀中強調,自己有主動配合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調查,聯繫分組望安排家訪,但遭到拒絕,職員之後粗略查問了事,未有重新安排配合鄧生活作息的家訪,可見署方沒全面調查。
鄧並引述署方提供的資料,顯示署方於本案進行的18次家訪中,有14次在星期一至五的工作天日間進行,其餘4次亦沒有涵蓋晚上9時10分至早上7時39分,遺漏了長達10個多小時的時間,「完全排除了絕大多數人晚上在家休息的時間」,署方亦不曾在星期日登門家訪。
鄧認為,署方只能證明自己在被突擊抽查期間沒有身處單位,但沒有考慮到其實質的工作及生活作息,自己既要工作,又要照顧不同住的家人,「不可能全天都待在上訴單位內」。
引林超英及黃錦星作例 稱遵循節約能源原則致水電用量低
至於涉案單位水錶及電錶讀數低,鄧反駁指涉案單位的水務署水錶失靈,水務署在2024年8月6日發出的信件已確認此事,水錶直至同年12月才修好,房屋署沒有入屋考察,就根據失靈的水錶紀錄作證據基礎。
此外,鄧稱一直遵循節約能源和不浪費的原則,又引用天文台前台長林超英及環境局前局長黃錦星指要節省能源,以及引述水務署在2023年至2024年的年報指,全港290萬住宅用戶中,約16%用戶無須支付水費。
鄧在入稟狀中續指,房屋署指其耗電量不符合一人單位耗電量,但沒有考慮涉案單位內雪櫃、空調、洗衣機、慳電膽、太陽能燈泡等傢俬的省電設計,以及其家中不同區域使用感應燈照明;又指由於奔波照顧家人,不會在家煮食,加上其單位沒有配置電視機,夏季時也不會開空調,而是睡在竹蓆上或搖扇乘涼,批評房屋署「既將不應考慮的無關因素考慮在內,又沒有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做出了極不合理的決定。」
因任小提琴導師須往多區工作 故於不同區域便利店交租
至於房屋署指鄧在不同區域便利店交租,鄧認為房委會批准租客在便利店交租,也沒規定租戶必須在承租單位的區域交租,同時透露自己任職小提琴導師,須前往不同區域工作,故才會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付租金。
鄧再指,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上訴時已說明其家庭的不幸、生活作息及水電用量低的成因,但委員會沒有進行深入調查。委員會作為監察及上訴機關,有責任確保調查證據的過程充足、全面、合理,但委員會對善用公屋資源分組不合理的調查基礎視若無睹,並指控房屋署未有入屋家訪就強行收回單位,是為包庇程序錯誤及行政失當,有官官相衛及毀滅證據的嫌疑。
遭房署迫遷承受嚴重精神壓力 需多次往急症室及精神科求醫
入稟狀要求,法庭下令禁止房委會在司法覆核期間收回單位,以及推翻上訴委員會(房屋)的上訴結果,並要求法庭下令房屋署方徹查濫用公屋個案,包括:
1)突擊家訪應涵蓋深夜時分,以及星期六日;
2)預約家訪,實地了解租客生活,調查究竟是濫用公屋,還是節約能源引致的低水電用量;
3)取消將租戶在不同地點交租,視為濫用公屋的證據;
鄧亦指出,自己因遭到房屋署迫遷而承受嚴重精神壓力,出現嚴重濕疹、自殺念頭,多次前往急症室和精神科求醫,要求房屋署賠償其有關精神損失。
鄧最後表示,自己經常及持續地居住在涉案公屋單位,沒有濫用公屋,直言:「本人懇求高等法院能還本人一個公道,同時矯正房屋署在調查濫用公屋個案時的行政失當。」
法院:高等法院
申請人:鄧慧賢
建議答辯人: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
案件編號:HCAL95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