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同, 有分係由私人代管理嘅公共空間 定係 向公眾開放嘅私人空間。
前者其實係公共空間, 只係政府透過合約委託私人管理和維護。 “業主” 喺果度其實只係管理公司,無私人財產權。
向公眾開放嘅私人空間則相反, 雖然是向公眾開放但實為私人財產。可隨時停止向公眾開放,例如u campus內嘅道路/各種空間是業主自行決定向公眾開放/關閉使用的私人財產。
其中有一款係同政府協議開放俾公眾使用的私人財產(通常地契), 業權同管理權都仲係喺私人度,時代廣場塊地就係呢款。呢款業主都係可以隨時合法停止開放私人財產,視情況有機會被政府追究違約但不違法。因為開放條款係商業合約嚟,只要有理由(例如保護空間內私人財產免受污損)可以唔算違約/政府唔覺得有違約直接唔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