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拉人係用conspiracy to defraud,即係A君同B君訂立協議打算以dishonest means導致受害人承受economic loss或者可能economic interest受損。
如果要告得入個經理,首先就要證明佢提供進入5樓嘅職員手帶俾老闆父子嗰陣,協議好明知佢哋進場後係打算去1樓或者場館內其它非授權地方睇show。
另一樣,要告得入老闆父子就要證明埋無同主辦機構買門票或者授權而觀看15分鐘演唱會就令主辦機構嘅economic interest受損,如果呢個講法成立嘅話咁任何場館內嘅職員以至長官們只要望住個舞台多過15分鐘都可以告得入,甚至喺場外嘅高位偷睇表演都同樣告得。
根本成單嘢嘅問題在於獲授權進入部份場館位置嘅人出現喺場館內特定非授權位置,呢啲只係普通嘅民事trespass應該由主辦單位以民事途徑告間清潔公司,又或者個演唱會喺政府場地頂盡都咪告nuisances committed in public places呢啲罰款性質嘅票控刑事罪,依家吹到單嘢係conspiracy to defraud明顯係有長官要立大功搏攞彩根本就得啖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