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當晚由41歲清潔公司經理帶入場內,聲稱於上址監督清潔工作,3人均戴有工作人員手環,惟父子身處位置在1樓而非工作範圍的5樓,警方質疑有人假借工作為名,實情以非法手段觀看演唱會,
遂以「串謀詐騙」拘捕3人(年齡36至63歲),他們已獲准保釋,須於5月下旬到警署報到。
估計應該係,如果淨係拉個老闆同老闆個仔,根本唔入,好似上面講,擅闖私人地方最多屬於民事,只要呢個地方嘅擁有人,即係主辦方或者場館管理人,唔作出任何追究根本冇事
所以點解拉埋個經理


咁就可以質疑該經理利用自己工作上嘅需要及權力,特登放呢兩父子,即係自己公司老細及非公司員工,以入去監督自己員工為名,實去無付費睇演唱會,三人事前已知悉,咁先入到「串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