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法官林文瀚率先問到,如果有人向公眾具名披露某人被廉署「刑事調查」,惟未有指出具體調查的罪行,披露者是否是否違法?黎嘉誼稱是「間接違反(indirect breach)」,因為《條例》目的並非針對披露一般罪行,而是特定的貪污罪,他指貪污難以偵測,不能預期有事主挺身而出,立法目的是保密調查。
咁完啦
上訴庭咪講左囉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大陳詞指,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對於《條例》的詮釋,是合理而唯一的解讀,即《防止賄賂條例》僅限制披露《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的調查。律政司一方的說法是將條例含意無限擴闊,不符立法和修例原意,不可能是正確詮釋。
咁林卓廷披露公職人員失當罪,根本冇可能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