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違法?重點在於「是否構成工作」
加拿大移民法中的**「工作」**定義是:
“an activity for which wages are paid or commission is earned, or that competes directly with activities of Canadian citizens or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Canadian labour market.”
—— IRPR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 判斷關鍵:
你是否收取報酬(monetization)?
→ 有,YouTube廣告收益與Super Thanks。
這些行為是否在加拿大進行?
→ 有,你在加拿大拍片、上傳、經營頻道。
是否可能影響加拿大勞動市場?
→ 有爭議,但一般認為「在加境內創作盈利內容」可被認為是工作行為,即使是線上內容。
而且也很多人誤以為「YouTube給錢來自美國,就算是海外收益」,但實際上**「是否是海外收益」並不取決於錢從哪裡來,而是取決於你「工作行為是否在加拿大境內發生」**。
Brandy哥信左你就仆街啦,雖然而家都準備仆街嫁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