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是指一名男子或女子,出賣自己的身體,作出普遍被視為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雖然賣淫不時是進行性交,但在法律上,賣淫未必要涉及性交,賣淫的要素是出賣自己的身體,作出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
https://familyclic.hk/zh/topics/child-and-youth-affairs/crimes-commonly-committed-by-young-people/crimes-relating-to-prostitution/
CAP 200
《刑事罪行條例》
第135條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135.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1) 任何人導致或鼓勵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或導致或鼓勵任何人與該女童或男童作非法的性行為,且對該女童或男童負有責任,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 1991年第90號第13條 代替。由 1997年第31號第10條 修訂)
如果賣淫係兩人以上
咁我叫1個1歲女仔做雞係咪唔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