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版維基"嘅講法,以下係韓國嘅戒嚴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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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憲法第77條[1]
①在戰爭、事變或同等國家緊急狀態下,因應軍事需要或維持公共治安與秩序而有必要時,總統可依法律
規定宣布戒嚴。 ② 戒嚴為緊急戒嚴或戒嚴戒嚴。
③ 宣布戒嚴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搜索令制度、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以及政府或法院的權限採取特別措施。
④ 宣布戒嚴令時,總統必須立即通知國會。
⑤國會請求解除戒嚴並獲得多數登記議員同意時,總統應解除戒嚴。[2][3]
大韓民國 戒嚴法
第2條
①戒嚴法分為緊急戒嚴法和戒嚴戒嚴法。
② 在戰爭、事件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期間,總統與敵人處於交戰狀態,或社會秩序受到嚴重擾亂,行政和司法職能的履行顯著困難時,實施戒嚴令。秩序而宣布。
③ 在戰爭、暴動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時,當社會秩序受到擾亂且僅靠一般行政機構無法確保公共秩序時,總統為維持公共和平與秩序而頒布戒嚴令。
④ 總統可以變更戒嚴的種類、實施區域、戒嚴司令官。
⑤ 國家主席宣布或改變戒嚴令時,須經國務院審議。
⑥ 發生第(2)款或第(3)款規定的事由時,國防部長官或行政安全部長官可以透過總理大臣向總統建議宣布戒嚴。 <2013.3.23.、2014.11.19.、2017.7.26.修訂> [2011.6.9.全面修訂]
第 4 條(戒嚴宣言的通知)
① 總統宣布戒嚴時必須立即通知國會。
② 在第 (1) 款的情況下,在國會閉會期間,總統應立即要求召開國會會議。 [2011年6月9日全面修訂]
第11條(戒嚴的解除)
① 第2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的戒嚴狀態恢復正常或國會請求解除戒嚴時,總統可能戒嚴令必須立即解除並宣布。
② 國家主席擬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戒嚴的,須經國務院審議。
③ 如果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戒嚴狀況恢復正常,國防部長或行政安全部長可以透過總理向總統建議解除戒嚴。 <2013年3月23日修訂、2014年11月19日修訂、2017年7月26日修訂> [2011年6月9日全面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