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替原告打官司,最怕遇到被告突然「賠款存入法庭」(Payment into Court) ,即是被告間接投降,願意把一筆錢(例如是六十萬)放入法庭,作為和解賠償,如果原告這時候不接受六十萬,將來上庭打官司,法官判決的賠償是六十萬或以下,則由Payment into Court那天起的律師費要由原告負責,情況好似玩一場「梭哈」(Show Hand)。不過,有些客戶打官司,是希望有機會在案件正式公開審判時,把事情向公眾說個明明白白,讓大家明白被告的惡意行為和自己的無辜,但是現在和解了,突然要鳴金收兵,原告頓時覺得極為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