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 田 區 議 會
發 展 、 房 屋 及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
鄭 仲 恒 先 生 提 問
有 關 沙 田 區 公 屋 租 戶 飼 養 引 路 犬 或 伴 侶 犬 等 工 作 犬 事 宜
“ 早 前 有 一 名 居 於 大 圍 某 公 屋 的 租 戶 向 鄭 仲 恒 區 議
員 求 助 , 她 謂 自 己 患 有 思 覺 失 調 及 抑 鬱 , 並 依 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建 議 飼 養 伴 侶 犬 以 紓 緩 病 情。近 日 她 向 房 屋 署 申 請
於 租 住 居 所 飼 養 伴 侶 犬 , 縱 使 有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書 面 支
持 , 卻 仍 不 獲 批 准 , 理 由 為 她 的 伴 侶 犬 體 重 超 過 2 0 公 斤 。
當 事 人 向 鄭 仲 恒 區 議 員 反 映 其 擔 憂,謂 倘 若 其 伴 侶 犬 被 拒
諸 門 外 , 她 的 精 神 狀 態 可 能 會 崩 塌 。
從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起,公 屋 租 戶 已 被 全 面 禁 止 養
狗 。 然 而 , 在 法 例 實 施 之 前 已 在 公 屋 飼 養 的 狗 隻 , 若 體 重
少 於 2 0 公 斤 , 則 能 繼 續 保 留 至 自 然 身 故 。 根 據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網 頁 資 料 所 顯 示 , 未 得 房 委 會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租 戶 不 得 在 租 住 單 位 飼 養 狗 隻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房 委
會 不 會 批 准 租 戶 飼 養 狗 隻 , 除 非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例 如 視 障 /
聽 障 租 戶 需 要 飼 養 引 路 犬,或 租 戶 獲 醫 生 或 心 理 學 家 證 明
需 以 狗 隻 為 伴 作 精 神 支 柱 而 需 飼 養 伴 侶 犬 ) , 才 會 考 慮 作
有 條 件 批 准 。
就 沙 田 區 公 屋 租 戶 所 飼 養 的 伴 侶 犬 的 有 關 事 項,本 人
提 問 如 下 :
( a ) 房 屋 署 就 現 行 公 屋 租 戶 所 飼 養 犬 隻 的 體 重 要 求
是 否 採 取 ‘ 一 刀 切 ’ 的 處 理 手 法,即 劃 一 任 何 超
( 二 )
過 2 0 公 斤 的 犬 隻 均 不 會 獲 批 ? 而 ‘ 2 0 公 斤 ’ 此
界 線 又 如 何 釐 定 ?
( b ) 請 房 屋 署 提 供 現 有 公 屋 租 戶 飼 養 體 重 超 過 2 0 公
斤 伴 侶 犬 的 數 字 。
( c ) 根 據 房 屋 署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沙 田
區 議 會 會 議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補 充 資 料,謂
‘ 須 確 保 租 戶 享 受 寧 靜 生 活 的 權 利 不 會 受 損,因
此 , 一 般 只 會 接 受 小 型 狗 隻 ’ 。 房 屋 署 是 根 據 什
麼 準 則 得 出 小 型 狗 隻 等 於 寧 靜 的 結 論 ?
( d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房 屋 署 與 ‘ 懇 請 政
府 重 訂 屋 宇 飼 養 犬 隻 條 例 聯 盟 ’ 的 會 面 中,房 屋
署 回 覆 指 ‘ 如 租 戶 遇 有 特 別 需 要 必 須 飼 養 服 務
犬 , 可 向 所 屬 屋 邨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時 須 同
時 提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的 證 明 文 件,證 明 租 戶 有
需 要 飼 養 服 務 犬 / 伴 侶 犬 , 本 署 會 酌 情 處 理 有 關
飼 養 狗 隻 的 申 請 ’
。
‘ 酌 情 處 理 ’ 是 否 適 用 於 不
同 體 重 的 犬 隻 ?
( e ) 如 已 獲 批 的 伴 侶 犬 因 歲 月 成 長 或 肥 胖 而 使 體 重
由 低 於 2 0 公 斤 變 成 超 過 2 0 公 斤 , 房 屋 署 會 如
何 處 理 ? ”
房 屋 署 的 綜 合 回 覆
公 屋 是 寶 貴 的 房 屋 資 源,公 屋 編 配 的 政 策 方 針 旨 在 為 有 實
際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居 所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求。公 共 屋 邨 均
以 多 層 式 大 廈 設 計 , 住 宅 樓 宇 及 公 共 空 間 甚 為 有 限 , 人 口
稠 密 , 居 民 對 屋 邨 環 境 衞 生 十 分 關 注 , 而 飼 養 狗 隻 及 其 他
動 物 會 對 環 境 衞 生 產 生 影 響,鄰 里 間 也 常 有 發 生 因 飼 養 狗
隻 產 生 衝 突 的 問 題。因 此,房 委 會 在 制 定 飼 養 動 物 政 策 上,
必 須 以 所 有 租 戶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意 願 , 以 及 良 好 管 理 為 依
( 三 )
歸 。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 我 們 一 方 面 須 顧 及 公 屋 租 戶 希 望 享 有
清 潔 衞 生 、 寧 靜 及 安 全 居 住 環 境 的 意 願 , 另 一 方 面 亦 考 慮
因 特 殊 需 要 或 健 康 理 由 而 需 要 飼 養 狗 隻 的 租 戶 之 權 利;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在 社 區 共 融 的 大 前 提 下 , 雙 方 的 權 利 及
感 受 , 在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下 亦 已 得 到 尊 重 。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第 1 6 7 D 章《 危 險 狗 隻 規 例 》, 大 型 狗 隻 的 體
重 為 2 0 公 斤 或 以 上 。 若 獲 本 署 批 准 飼 養 的 狗 隻 ( 引 路 犬 除
外 ) 體 重 已 達 2 0 公 斤 或 以 上 , 本 署 會 重 新 審 視 個 案 , 再 按
個 案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繼 續 飼 養 狗 隻 。 根 據 記 錄 , 現 時 沙
田 區 有 一 個 公 屋 租 戶 因 其 特 殊 情 況 獲 准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飼
養 一 頭 大 型 狗 隻 。
沙 田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S T D C 1 3 / 7 0 / 6 0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https://www.districtcouncils.gov.hk/st/doc/2020_2023/tc/committee_meetings_doc/DHEHC/21979/DHEH39_20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