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徐綺薇裁判官正式廢除左香港監獄嘅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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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19:03:26
簡單講鄒家成案
張表格已經有授權
法官無視呢點
第18條(1)及第47條(4)已清楚列明,經授權物品可以由任何人帶出監獄,以及懲教署必須讓囚犯寫及寄出予申訴專員的信件,「有乜咁唔清楚要搵另一個方法演繹?」

鄒在 4 月 28 日向懲教索取及得到投訴表格時,該表格已獲署長授權
2024-07-29 19:05:17
辯方質疑根據《監獄規則》,署方「須」准許在囚人士撰寫及發出予申訴專員的信件,署方無權閱讀內容,此等權利不應受署方設立內部指引,施加「保安檢查」等程序限制。

但法官指懲教署內部指引凌駕《監獄規則》
2024-07-29 19:07:04
法官指署方進行保安檢查後,便可以寄出投訴信,相關指引與在囚者的申訴權利並無衝突。

錯!有嚴重衝突,因為署方可以玩程序,無限延遲檢查。
2024-07-29 19:08:12
就以上種種
監獄嘅申訴制度已經作廢。
2024-07-29 19:11:36
去超市,俾你放貨品上車

唔代表你未俾錢可以帶走
2024-07-29 19:17:38
真唔真
監獄規則應該係law, regulations
懲教署內部指引係practice, guidance wor?
2024-07-29 19:23:22
你攪錯左
正確比喻係架車上面所有野都可以任意由任何人推走,離開超市
2024-07-29 19:23:31
2024-07-29 19:26:55
裁判官認為,為了確保順利執行法例,懲教署定立內部工作指引屬「合情合理」,例如在囚人士在寄出投訴信前,須由署方進行保安檢查後,才能封口寄出,為「達致有效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

雖然《監獄規則》針對寄予申訴專員的信件有不同規定,並列明署方不得閱讀,「須」准許在囚人士寫及寄出,是為了確保在囚者有申訴的權利。但裁判官認為,在平衡在囚者權利的同時,必須顧及設立規則的原意,包括保安考慮,而在署方進行保安檢查後,便可以寄出投訴信,相關指引與在囚者的申訴權利並無衝突。

講到明,用懲教內部規則行先,無視監獄條例
2024-07-29 19:29:10
規則大過法例
2024-07-29 19:32:47
犯校規要坐監系列?
2024-07-29 19:33:15
又識多樣野
2024-07-29 19:37:04
黐撚線
2024-07-29 19:37:46
所以話香港嗰啲剩低喺度既都係垃圾癈法官
特別係啲裁判官,佢地係賤種中既賤種
2024-07-29 19:40:56
睇唔明
啫係份投訴信
本身署方冇權睇
但以保安檢查作為理由睇咗?
最後遞交唔到投訴信?
2024-07-29 19:45:19
2024-07-29 19:46:50
你攪錯左
正確比喻係架車上面所有野都可以任意由任何人推走,離開超市
2024-07-29 19:51:01
DKLM!腥港狗官蛇鼠一窩
2024-07-29 19:57:57
必須顧及規賒原意就唔該你叫申訴專員派人黎親自收件, 而唔係保安檢查封信睇你寫咩

唔比監獄佬睇信內容正正係點解要特別列出寄去申訴專員嘅信要有特別規定

呢隻官真係.....不過不意外
2024-07-29 20:02:28
巴打你個concept錯左
係contract law, display of good係invitation to treat唔係offer
2024-07-29 20:04:03
竟然仲有人覺得香港有得救
2024-07-29 20:04:16
咁監獄點俾錢?俾咩錢?有咩方法合資格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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