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篇文講左個咁既版本:disco night玩活動時佢並不在場,去左阿婆生日宴,disco night完左佢先去到現場,然後無啦啦比兩個證人指控佢當晚玩活動時非禮
旁人如果信哂佢講既野,好自然會為佢喊冤,覺得事主同證人屈佢
但稍為用下腦都知啦,如果有明顯不在場證據,律政司根本就唔會提告,搏比個官屌咩(呢d唔係政治case,唔係無論如何都要擺你上庭做鳩你)
事實上,法庭係reject左佢既不在場證據,大家如果有認真睇下d報導,就知道法庭上的供詞/裁決同鄧聲稱既版本有出入
1.「我在當晚晚上2200即Disco night完結時才剛剛進入營地...所以控罪一所發生嘅時間我當時根本唔喺現場,甚至我係俾人拉完我先知當晚佢哋玩過咩game,而奇怪嘅係女事主同嗰個女證人竟然喺認人程序之中認到我。」
根據兩個證人既口供,佢地喺disco night期間玩火車捐山窿時見到鄧皓然
而cctv亦都證實鄧皓然9:59pm進入現場
法庭透過盤問證人(法庭有佢既一套方法去檢視呢d主觀證據,但如chok下佢睇佢係咪前後一致,觀察神態、語氣,證人口供係咪互相support),接納兩個證人誠實可信,所以裁定左鄧事發時的確在場
鄧篇自白講既就係另一個版本,紅字果句更會令人驟眼睇落就覺得:當晚冇人見過佢,但佢係認人程序無啦啦俾人指左出黎
當然,鄧完全可以反駁法庭的裁決,認為法庭裁決有問題,誤信證人,但佢選擇係篇自拍到提都唔提,擺明就係為左誤導人,搏人睇完佢篇野信哂佢,唔上網睇報導,自自然然就會令人覺得係存心誣告
2. 更加離譜嘅係根據女事主嘅口供,原來女事主當時根本唔知有人摸佢,係事後一個叫A嘅人話俾佢聽先知。
如果第前(1)講既係鄧篇自白講d唔講d黎誤導人,呢一句就擺明車馬講大話
事主係清晰講到當時知道比人摸,摸咩位置,只係佢一路以為後面果個係女性朋友A同佢玩,所以先冇在意
法庭亦都信納事主係誠實證人,裁定佢感覺係可靠,有事實基礎,當晚的確有非禮事件發生
鄧老屈事主當時根本唔知有人摸佢,又係好易令d睇完就信哂佢既人覺得成場大龍鳳就係有人存心做鳩佢
3. 庭上面佢哋試圖混淆視聽,挑起一啲同性相關嘅部分去人格謀殺我,就有幾誇張講到幾誇張,明明只係玩「psycholoist」我問咁多問題,佢哋就只係挑啲同性相關嘅問題出嚟講
呢到講緊既就唔關非禮事,而係鄧想嘗試convey佢唔係咸濕仔,佢只係因為玩遊戲咁岩咁問左條有性意味既問題,不過大家可以睇下法庭線的報導,我原文quote:
「8 月 21 日凌晨時分,她與組員睡不著,在宿舍客廳玩遊戲,突然有兩名男子進來,說想一起玩,其中一名叫「阿強」的人,穿著有城巿大學字樣的上衣,自稱是港大機械工程系學生。兩人坐下後自我介紹,與各人交換 Instagram 後開始閒聊。
「阿強」談起自己的性經驗,分享自己與一名女子躺在梳化,他摟抱對方,捏她的胸部,期間阿強請 X 伸手作示範,在 X 的左手前臂外側「來回轉圈咁撩」,示範他如何捏該女子的胸部,一邊繼續講述他最終失敗的性經歷。
X 形容當時「覺得好核突,但因為好多人喺度,我唔知點樣畀反應,所以我忍咗佢」。
阿強其後提出找另一組一起玩,於是一行人一同到樓下另一間宿舍,阿強在她旁邊,他有時會躺下,頭部在她的臀部旁邊,X 遂用枕頭嘗試隔開他。
之後他們開始玩遊戲「Psychologist」,阿強問她「有冇扑過嘢」,X 「呆咗一陣」才回答,她供稱當時「好唔舒服,因為嗰度好多人,佢當住咁多人,問呢啲問題」。阿強之後又問 A「會唔會想 3P」
按呢個報導,鄧玩psycologist之前已經明確作出左好多性騷擾行為,鄧又冇跳出黎為呢d行為辯解喎,覺得冇得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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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明明法庭判左佢無罪,我都要執著鄧講大話/誤導人,唔係想話法庭判錯,純粹係覺得網民唔應該單方面聽佢說法,就覺得自己掌握左真相,然後以正義之名去審判其他人
佢到底係無辜,純粹因為被誤認左做非禮犯,定係真係有做過,但好彩因為環境太黑,同場又有其他人外觀同佢相似而打得甩,我地可能永遠都唔會知,所以就更不應該隨便take side,走去聲討鄧或事主及證人
雖然佢係自白裡面誤導人同講大話,仲要講埋「你話佢哋都係受害者,佢哋自己就喺IG po 晒自己住hall玩得好開心、成班人落蘭桂坊嘅相,哈,受害受者喎。」呢類擺明係要黎挑動人地仇女情緒的流量密碼(法庭已經裁決非禮事件有發生,點解一定要日日喊苦喊忽先可以係非禮受害者?)我就真係對佢人格好反感,但我都不會因為咁而話佢一定有非禮
可能有人會即刻彈出黎講,下,法庭都話無罪啦,你仲話佢「有可能」有做過?搞清楚,法庭並唔係話佢冇做過,只係話冇穩妥既證據證明100%係佢。如果你審視完相關證據,傾向相信佢係真兇(重點係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唔係憑空臆測),呢樣野同法治精神無衝突,唔好亂用法治黎撻人。法治只係講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既然枱面上證據唔係指向100%係被告做,就寧縱勿枉,判佢無罪,唔應該要佢受刑罰,謹此而已。
從來告唔入就真係唔代表無做過,只係證據未到最靚,康橋前院長十幾年前都因為證人口供唔穩妥打甩過非禮罪,十幾年後先因為另一單有靚證據既case先告入左,咁佢今次成功入罪之前,我係咪可以話佢比人屈?我係咪真係一定要覺得佢冇做過?
唔好對法律制度有咁多不設實際既幻想,我聽過好多係d magic firm做野既律師自嘲,佢既工作就係幫d強姦犯/非禮犯脫罪,冇錯,係講緊連佢自己睇完證據都覺得佢client有做,然後要諗下點樣chok散個證人口供/搵對佢client有利既環境證據出黎幫佢脫罪,有人係因為對呢d野失望而走去轉工架
更加唔好講,大家而家都只係關注緊刑事,係成個法律制度裡面的某一部份。日本有個新聞工作者叫伊藤詩織,被上司強姦,個被告都係打甩左刑事,但伊藤詩織選擇再用民事告佢索賠,最終係告成左(因為刑事係要講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存其他可能性,民事就唔洗咁高門檻,只要睇證據係傾向邊邊就可以)
anyway,我都反對媒體公開風化案被告全名,令佢未受審判就已社會性死亡,如果你係反對緊呢樣野,麻煩你將槍頭對準番媒體,唔好拎事主同證人發洩,法庭已經話佢地係誠實證人,按法庭裁決係唔存在誣告老屈,要攻擊佢地既人唔好用懶係正義的說辭黎掩蓋自己真係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