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cpd.org.hk/tc_chi/data_privacy_law/ordinance_at_a_Glance/ordinance.html
個人私隱條例
原則1 收集目的及方式
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
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如果你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你應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
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red]
原則6 查閲及改正
保障資料第6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及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的權利。[red]若資料使用者拒絕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閲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條例的第5部另有詳細條文補充保障資料第6原則,具體訂明遵從查閲及改正資料要求的方式及時限,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這些要求等。資料使用者亦須備存記錄簿,記錄所有曾作出的拒絕。
豁免
私隱權是重要的權利,但亦需與其他重要權利或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條例訂明在個別情況下,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若干條文所管限,
例子包括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統計及研究、新聞活動、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健康等;此外,條例亦豁免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規定或授權使用的個人資料,或爲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的需要而使用的個人資料。可按此參考豁免條文的簡表。
資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作爲未能遵從條例規定時的免責辯護。
作爲資料使用者,你不應慣常地依賴豁免,反而應該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亦需要證明相關豁免適用於有關情況,才能作爲違反條例規定的免責辯護。 另一方面,即使資料使用者可引用某項豁免,並不等同其有責任引用該項豁免,亦不對任何人士賦予任何權利,強迫資料使用者引用該項豁免。
執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
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視乎個案的事實和證據,專員會決定是否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或終止進行調查。
當專員接獲投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違反條例規定,專員可就涉嫌違規的行爲進行調查,並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發表報告,當中包括調查結果及建議。如在完成調查後發現有關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專員可向該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加上每日罰款港幣1千元。一經再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加上每日罰款港幣2千元。
簡單d黎講,如果上面講關於IT 部mon 住佢地d學生講d咩野,起佢地打緊機個陣監控住佢地既一舉一動,起當初所簽既回條,係超出左當事人同意d資料點樣被使用既話,除非學校可以講得出豁免條例入面關於
(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統計及研究、新聞活動、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健康)既邊一樣野
否則唔可以因為你俾部機BYOD, 就可以去監控一舉一動,違反左原意係可以民事追討同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