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喚旁聽師]4年.....終於都開始

生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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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煎包 2024-05-07 03:20:27
生煎包 2024-05-09 23:57:02
辯方指不相信黃證供 官認為說話離譜 提醒陪審團自行判斷

辯方亦指,黃被起訴後一直有律師代表,理應索取法律意見後才選擇是否認罪。黃解釋,他認為法援指派的律師團隊對案件不上心,「唔係好 care 我」,因此未能獲取有效的法律意見。辯方質疑:「你內心知道有做定冇做?」黃認為無法自行判斷相關法律定義。法官指問題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因此不能詢問。

黃表示,於2023年中向新的律師團隊徵詢意見,其後於5月主動要求聯絡警方,表達想認罪及交代案情。警方建議他找代表律師處理,於是他聘請新的律師團隊。辯方質疑黃為何不向律政司表達想認罪,反而找警察;黃解釋不熟悉程序。

辯方其後再追問,黃有否親自寫信予律政司。法官打斷指,黃已經解釋自己不熟悉程序,並問辯方:「你有冇聽?」辯方回應:「聽咗唔信咋嘛。」法官聞後嚴肅稱:「你呢句說話好離譜,點可以喺法庭公開話唔信證人?唔好再嚟啦吓,真係好離譜!」法官又提醒陪審團,他們才是選擇是否相信證供的人,「係你哋決定信唔信。」辯方最後表示:「唔好意思。」


黃不同意自知「打唔甩」 故轉做污點證人以獲減刑

辯方指出,黃知道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刑期遠超暴動等罪;黃同意。辯方再問:「你知道要人信你無心,係好難打?」黃選擇使用「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拒絕回答。辯方最後指:「你知道自己打唔甩,所以不如轉做污點證人,可以大幅度減刑?」黃不同意。辯方指出,黃主動接觸警方,因警方是「量度尺」,負責判斷黃的「爆料」內容。控方認為上述說法並非事實。

黃在錄影會面承認,小隊最後選擇不加入其他隊伍,而是「我哋做返原本做嘅嘢」。黃重申會面時狀態混亂及慌張,記憶難免有出入。辯方質疑,黃後來發現錄影會面的證供,與表達認罪後錄取的「無損權益口供」的說法有出入,因此黃自行思考或被指示,如何在庭上解釋兩者的不同。黃否認知道兩者有出入。

辯方指嚴文謙多次不想參與黃號召的活動

另外,辯方指嚴文謙過往多次不想參與黃號召的活動。辯方指對話顯示,11月4日黃問:「出唔出沙田?」,嚴表示:「陪緊條女」。11月13日黃在群組內向隊員分享在中大示威的情況,嚴表示:「我喺天水圍,出唔到嚟」。11月27日,黃在「滅龍」群組表示:「今晚出動喎」,嚴回應:「I can’t」、「date with my gf」、「prepare for our trip」。黃早前表示,嚴不在港跟他一起示威,令他沒有安全感,因此黃取消了12月1日的行動。

但辯方引述對話指,程于寶同日問:「你哋唔出嗎?」,黃回答:「出呀」。黃解釋,當時仍打算堅持去示威,並著李家田代替嚴文謙的角色,「喺行動嘅時候睇實我」;但李表示:「你邊睇得實」。黃最後沒有行動。辯方指,黃早前沒有透露李家田這方面的原因,並指出黃像「tailor made(量身定做)」般編造供詞。黃不同意。

黃曾說「紅顏禍水」承認不滿嚴只顧拍拖而耽誤行動

黃於行動前一日、即12月7日在群組表示:「6點荃灣」。黃解釋當日要求隊員幫忙到荃灣拿裝備,預備翌日大行動。嚴回應:「我今日唔得閒呀」、「我食飯5-7」。黃遂以粗口回覆並指:「乜都唔使做咩?你哋明知聽日大嘢,用得你哋幾多時間」。程于寶亦附和:「又瘟女」,黃則表示:「紅顏禍水」。

辯方質疑:「你係咪施壓畀嚴文謙,要佢嚟?」黃表示不能定義何謂施壓,只是認為對方「掛住拍拖,耽誤咗我哋行動正事」。黃當時在對話補充,另一隊員「因為女朋友,退出我哋」,並指「而家連阿謙都係咁」。黃承認是「埋怨同鬧緊佢」。法官協助澄清辯方問題並問黃,嚴文謙是否本來不打算搬運裝備,但被黃責罵後就「改變初衷」,決定出來協助。黃同意。辯方最後指出,黃從來沒有向隊員披露行動會用槍及炸彈,因擔心他們會不參與;黃不同意。

案件明(10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C6vwkxjMesd/
Kazuhaaaa 2024-05-11 15:57:37
生煎包 2024-05-16 23:43:36
2024年5月16日

《反恐條例》首案 第16天|控方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稱曾致電第7被告 告知會配合用槍及炸彈殺警 辯方指電話對話無從對證 質疑「作出嚟」污衊對方

《反恐條例》首案今(5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16日審訊,其中四名男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隊員,參與12.8殺警計劃。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辯方盤問。其中女被告劉佩凝被指涉與黃一同為「屠龍」籌集資金作恐怖主義行為,辯方今質疑,黃早前供稱曾致電劉佩凝,告知她「屠龍」會配合其他隊伍用槍及炸彈殺警,「你係專登加槍同炸彈,放喺你哋兩個無從對證嘅(電話)對話裏面」,黃否認。

辯方遂指出,「係你作(對話內容)出嚟污衊劉佩凝,目的係你要認罪,篤埋劉佩凝出嚟」,以及「因為佢係你一隻好細嘅棋子嚟⋯⋯所以你係唔會同佢(劉)講有槍有炸彈嘅大行動」;黃一概否認。

另外,黃振強早前供稱曾在「屠龍」眾籌頻道表示,欲取得至少「30粒龍心」,其意思為至少擊殺三十個警察。辯方今指出網上有「屠龍傳奇」、「屠龍新傳」遊戲,遊戲中有寶石名為「龍心」,「龍心係可以用真錢買⋯⋯寶石好有法力,你知唔知?」,黃稱「唔知」。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6男1女否認控罪,今(5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16日審訊。;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

大額金主懂自保 用閱後即焚功能通訊
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出庭作供,接受第七被告劉佩凝的辯方大律師馬維騉盤問。黃早前供稱,有「金主」給他大額資助。馬維騉問黃,「金主」是否用Telegram與黃對話,黃確認,但強調相關對話已被刪除,「佢哋(「金主」)都係一般專業人士,佢哋係好懂得點樣去規避法律風險⋯⋯當中有律師嘅職業⋯⋯有個對話功能係secret chat⋯⋯閱後即焚⋯⋯睇十秒八秒之後就會delete咗」。

黃確認是「大金主」主動使用「secret chat」的功能,以保障自身;至於其他捐助小額金錢的金主,則可能未被刪除。黃稱,「可能就係因為小額,所以我都唔擺喺心」,其後亦確認不會刪除捐助者私訊給他的轉帳收據。

認欺騙捐款者 從沒轉帳至泰國戶口
馬維騉另提到,「屠龍」眾籌TG頻道「育龍」的管理員用戶「🍁(使用者名稱為@Abc123bbc)」(黃早前確認,他本人、「屠龍」軍師林銘晧和劉佩凝均可登入「🍁」),與捐助者的對話紀錄達1094頁。當中,「🍁」多次向捐助者指,可先將捐款轉帳至一個滙豐個人戶口(後知為黃振強的個人戶口),「🍁」及後會將捐款再轉帳至「龍隊嘅泰國戶口」。其間,曾有捐助者詢問「🍁」可否提供轉帳至泰國戶口的單據,當時「🍁」回覆指由於單次手續費很貴,故會集合資金一次過轉帳,又指「我自己都係家長嚟嘅」,該捐助者便沒有再追問。以下為盤問對話:

馬維騉(馬) 黃振強(黃)

馬:泰國戶口就係得你一個管理?
黃:係。
馬:你滙豐銀行戶口收嘅任何錢,從來冇轉過一毫子去泰國呢個戶口?
黃:係。
馬:夾埋一次過匯款呢個講法,唔理你邊個講都好,呢個係大話嚟嘅?
黃:係。

黃早前供稱,該「龍隊嘅泰國戶口」由他當時在泰國的女友登記,但女友將銀行卡給他,故他可以在港處理該戶口的資金。黃今被馬維騉問到,該泰國戶口有否被取消。黃笑稱「坐緊監,真係唔知」並稱沒有指示他人取消戶口。黃亦表示,他在被捕前沒有留意泰國戶口有多少結餘,因為「我當時主要個心思都係擺喺香港個計劃上面」。

馬維騉再質問黃振強,是否從沒有將個人滙豐戶口收取到的資金轉帳到泰國戶口的意圖。黃確認,表示「因為嚴格嚟講 ,無論邊個戶口度,啲錢都係我管嘅」。馬三度追問「喺你袋度?」黃亦三度回覆「係我管嘅」,其後又指「我唔同意喺我袋度」。

在盤問下,黃振強指,劉佩凝原來使用的TG用戶為「So fairy」,她開設了用戶「龍女(使用者名稱為@DragonBae)」管理「育龍」TG頻道,其後為安全起見,劉決定在11月16至17日取消「龍女」帳號,改為設立「🍁(使用者名稱為@Abc123Bbc)」帳號作為管理「育龍」的帳號,並將登入資料告訴他及林銘晧。

「龍心」線上可買 為遊戲有法力寶石
馬維騉再展示黃振強於2019年12月6日與捐助者TG私訊,「三個人著草,目標五百萬⋯⋯打爆機,拎咗『龍心』(意思為殺警)就會著草」。在盤問下,黃供稱「12.8行動」及「著草」計劃,當時均「冇預佢(劉佩凝)」。另外,他在案發其間曾與劉提起「著草」計劃,不過沒提及詳情;他並確認於2019年12月7日着「家長」「佩儀(音譯)」替他收拾行李以「著草」,但沒告訴其他隊員。

馬維騉又展示,黃振強曾在「育龍」TG頻道發布以下文字:

屠龍隊George :
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
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
有冇家長願意永久課金/支援玩家😞
黃振強早前供稱,「集齊最少30粒龍心」的意思為至少擊殺三十個警察。馬維騉關注,「屠龍」為一些線上遊戲的名稱,包括「屠龍傳奇」、「屠龍新傳」,詢問黃振強曾否玩過該些遊戲,黃稱沒有。馬指,遊戲劇情中,有一顆寶石的名字為「龍心」,「龍心係可以用真錢買⋯⋯寶石好有法力,你知唔知?」,黃稱「唔知」。馬遂問,「你口中『龍心』係攞警察嘅命?」,黃答「係」。

首見面交收數萬 辯方質疑無其事
馬維騉並指,黃振強曾於2019年11月7日下午五時多,在觀塘海濱公園與劉佩凝見面,而該次為他倆在2019年社運唯一一次的見面?黃確認。在盤問下,黃確認當時為「育龍」成立的翌日,故見面的目的為「見一見劉佩凝」,並指他將於當日晚上赴泰國旅行,會在泰國開設一個新戶口,着劉日後將泰國新戶口號碼交給捐助者。

黃振強另指,劉佩凝當時亦將數萬元現金交給他。馬維騉質疑,黃從來不曾在TG中提及劉當日需拿錢給他,黃閱讀訊息紀錄後確認。馬質問「雖然冇講,但係佢咁啱識做就攞咗幾萬蚊?」。黃指「唔係因為識做所以攞幾萬蚊」,推斷當時他們事前曾在TG致電溝通拿錢一事。

馬維騉續質疑,當日劉佩凝曾在TG表示自己生病,到診所就醫,加上她早前已轉帳1.5萬元給黃振強,質疑黃為何堅持劉曾拿數萬元到海濱。黃則指「佢(劉佩凝)係資助我哋 ⋯⋯同埋幫我哋籌錢嘅人,我見一見佢好正常」。馬追問指,劉日前已TG私訊他指為捐款而變賣自己的「Y-3」及「aj」用品,加上「育龍」當時僅成立一天,劉何以將數萬元現金交給他,黃表示「唔記得」,但不同意劉當日沒有給他錢。

行動及資金去向 劉佩凝從沒過問
黃振強並確認,劉佩凝曾使用個人馬會戶口幫他收取「育龍」捐款,後期「🍁」會着新捐助者捐款至黃的泰國戶口,只有舊捐助者繼續捐款至劉的馬會戶口,所涉的金額亦小。至於劉對資金的認知,盤問如下:

馬維騉(馬) 黃振強(黃)

馬:由頭到尾,你知道劉佩凝主要係幫你搞啲錢嘅嘢,佢對你哋嘅行動從來冇過問嘅。
黃:係。
馬:冇過問買咩裝備?
黃:係。
馬:冇過問啲錢畀邊個人?
黃:係。
馬:冇過問啲錢點用?
黃:係。

兩通電話內容 承認沒任何紀錄助回憶
黃振強早前亦供稱,他於2019年11月23日曾發訊給劉佩凝指「我哋嚟緊有大行動」,其後他再致電劉表示「我哋嚟緊會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同炸彈,叫龍女(劉的暱稱)加強眾籌力度,我需要資金為我哋團隊部署走佬plan。」

馬維騉指出,當日黃振強與劉佩凝有兩個通話紀錄,時長分別為一分鐘及34秒。辯方就上述通話的說法為:第一個通話的內容是劉與黃相約於11月24日交收款項,黃着劉「畀心機籌錢」;第二個通話內容則為確認11月24日的見面時間為11時。黃否認上述說法。馬續指,黃的訊息「我哋嚟緊有大行動」中,沒有清晰解釋「大行動」的內容為何。黃強調他在上述通話時已經跟劉提及計劃內容,故無須再述。

馬維騉接着質問,黃振強於2023年9月27日才簽署確認涉及眾籌案的「無損權益口供」,在此之前四年多的還押日子裏,黃不曾跟任何警務人員透露他與劉的TG對話。黃確認。馬指出,黃還押的四年間,也沒有任何紀錄協助他回憶上述兩通對話的內容。黃表示同意。

馬維騉再詢問黃振強「你能否講到佢(劉)當時(上述對話)嘅語氣?」。黃指「講唔到」。馬追問「佢當時點樣答你,你記唔記得?」,黃亦稱「唔記得」,繼而指他僅記得大概內容,「我冇可能每一隻字都記得咁清楚」。馬指出「你係專登加槍同炸彈,放喺你哋兩個無從對證嘅對話裏面」,黃振強表示「唔同意」。

馬維騉又指,黃振強於2019年11月底在TG對話中曾跟劉佩凝表示「我哋好快有大嘢發生,辛苦你啦」,訊息中同樣沒有提及「屠龍」會配合其他隊伍使用炸彈及槍。黃堅稱他於11月23日已跟劉講述計劃,故沒必要再次在訊息內重複內容。黃隨後在法官張慧玲追問下,仍否認「大嘢」為隱晦的口訊。

馬維騉指出「係你作出嚟污衊劉佩凝,目的係你要認罪,篤埋劉佩凝出嚟,所以係作嘅」;黃表示「唔同意」。馬維騉再指「因為佢係你一隻好細嘅棋子嚟⋯⋯所以你係唔會同佢講有槍有炸彈嘅大行動」。黃表示不同意當時當劉為棋子,並指「正正我同佢解釋咗,先至用大嘢嚟代替」。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C7Bxl4jBXCD/
生煎包 2024-05-19 09:36:11
2024年5月17日


[b]《反恐條例》首案 第17天|播被捕後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證人黃振強指同謀者吳智鴻主導殺警計劃 並教唆慫恿他成為槍手一分子 他害怕被槍手「滅口」

《反恐條例》首案今(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7日審訊,其中四名男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隊員,參與12.8殺警計劃。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辯方盤問。庭上首度播放黃被捕當日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顯示黃曾表示殺警計劃由同謀者吳智鴻主導,「我係唔知情同唔涉及喺裏面(炸彈及槍)」,又指吳「一路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佢槍手嘅一分子」,以及自己曾害怕被槍手「滅口」。

代表首被告的辯方質疑,黃振強早前在庭上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慌張等,但據辯方觀察,「你係冇表現得慌張嘅」?黃同意,但否認自己「對答如流」,又指「心理嗰啲好難解釋」,並一度指自己「衣衫不整」、惟在法官追問下收回說法。辯方指黃「為咗掩飾證供上嘅矛盾」,故欺騙法庭指自己狀態不好,黃否認。

辯方又指,黃振強曾向投訴警察課稱,被捕當日被便衣警員掌摑,警員掌摑他後問「信唔信831有死人,掟晒上挪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上大陸,你大陸仔吖嘛?你大陸係咪有親戚呀」,黃低頭大力呼吸後供稱「唔記得」。辯方直指「唔係因為你講得太多大話,你已經唔記得邊啲係大話,邊啲係真話?」黃否認。【《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6男1女否認控罪,今(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7日審訊。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出庭作供,控方於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在灣仔警署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該次會面為黃首次向警方談及12.8計劃。

形容同謀者吳智鴻廿多歲 瘦削長髮做水喉工程
為黃振強錄取會面的,是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2隊警員5828戴明德。黃振強早前供稱戴於拘捕他時向他動武,以及威嚇利誘他作出招認。在錄影會面中,戴將影印好的、從黃手機擷取的TG對話紀錄展示給黃看,並仔細盤問當中對話的意思。黃戴眼鏡、身穿黑色長袖衣物,回答時聲線平穩、臉容平靜。戴先問他是否需要大律師陪同錄取會面,黃指「唔需要」。

在戴明德的詢問下,黃振強指同謀者吳智鴻約1.7米高、身形瘦削,蓄長髮、戴眼鏡,年約23、24歲,從事「水喉工程」。在2019年的元朗「721事件」後,吳在TG公海群組發布言論指,要進入元朗「對班黑社會報仇」。黃當時在群組看到上述言論,其後認識了吳。戴明德問及721事件是否「一批白衣人同黑衣人喺元朗發生嘅打鬥事件」,黃稱「係」。

2人認識後 吳給黃金錢援助「前後一萬蚊左右」
黃振強並指,認識吳智鴻後,吳一直給予他金錢援助,支持他參與堵路及其他「和理非」的示威活動,包括給予現金或請他吃飯,「前後都一萬蚊左右」。

黃振強又指,他曾於2019年11月12日跟吳智鴻TG私訊指「今晚我就想啪佢」,其意思為想用槍殺警,因為當時他於中大示威中遭海棉彈、橡膠子彈及水炮車擊中,「一時情緒好高漲」;至於他稍後的訊息指「試咗先,用唔用到,卡彈就憨鳩」,黃解釋指「佢(吳)一直宣稱佢係管有槍械,同埋佢想安排一個計劃畀我用,或者佢自己用」,吳聲稱從軍火商取得真槍,但黃不清楚內情,也沒有看過槍械的實物。

黃振強續指,吳智鴻從2019年7月起,就跟他說正安排用槍械殺警,不過槍械「未到」,並指吳把槍及其他攻擊性武器收到倉庫內,又曾着「屠龍」交柴油給他,並邀請黃與他一同到西貢的「荒山野嶺」試槍,但黃最後派出隊員「小熊」(後知為張銘裕)參與,表示「(吳智鴻)啲槍係到咗,佢有邀請我去荒山野嶺試槍⋯⋯拖住佢⋯⋯因為我唔想掂、試呢啲嘢……所以呃佢話身體受傷不適⋯⋯所以佢自己就帶人去試⋯⋯佢就影返條片畀我睇」,片段包括使用手槍和小劑量炸藥。

黃振強再指,當時「V小隊」稱一定會在在2019年11月24日的區議會選舉前殺警,吳智鴻曾着他別在區選前用手槍,怕太高調、被人誤認作「V小隊」,不過「屠龍」與「V小隊」沒有關係、互不相識。

指槍手涉軍火案 想保釋期間盡快殺警後離港
黃振強亦表示,「屠龍」由8人組成。戴明德問及其運作方式,黃稱「我哋主要係上一上鏡頭」,以及裝修「藍店」及中資店舖。戴詢問,為何吳智鴻會不停以金錢支援他,黃表示吳想要「打手」幫自己施行殺警計劃,而吳得知黃組成「屠龍」,就「想借我哋team幫佢完成一啲計劃」。

黃振強續指,吳智鴻與他相約於2019年11月18日到觀塘康寧道公園足球場講述大概的殺警計劃,吳透露正準備20公斤的炸藥,希望「屠龍」配合其使用炸藥,戴明德反問「4包五公斤嘅米,好大包?」黃稱「係」。黃稱,而吳其後指希望「屠龍」以破壞藍店等行為引警方到場,吳會以炸彈殺警。

黃振強並指,吳曾透露會以遙控起爆(器)引爆放置在軒尼詩道的一大一小炸彈,以及會安排槍手用步槍「AR-15」掃射到場的警察。不過,黃強調自己對吳僅為「投其所好」,吳一直想安排他們作槍手,又一直以金錢支援「屠龍」吃飯及買裝備,故黃「一直拖住佢⋯⋯敷衍佢⋯⋯我會用我會用(槍)」,亦曾建議吳可在尖沙咀警署使用炸藥。

黃振強又披露,吳智鴻曾指槍手(後知為蘇緯軒)涉及一宗軍火案,「準備判刑,至少坐16年,等唔切」,望於保釋期間盡快殺警,然後離開香港。槍手一度想約他見面,黃稱當時感愕然及擔驚受怕,「我驚,我以前未見過槍⋯⋯我驚佢見完⋯⋯我知道佢啲秘密,佢會滅我口⋯⋯無端端一個有軍火嘅人想見我,我梗係想知目的」,而吳當時安撫他,並透露蘇為他「搭路」買軍火,不過最後黃沒有與槍手見面。

黃指殺警計劃後擬「着草」 事實是去台灣旅行
黃振強亦指,槍手曾表示「唔係唔打,我打完之後全世界weapon free,想第一波盡殺」,他理解其意思為全港未有人用槍,而槍手想發揮殺警的最大成效。

黃振強再指,吳智鴻曾問他有否計劃使用槍械後「着草離開香港」,黃估計為乘船或飛機去台灣,而「我(對吳)話會走佬,其實可能自己想買張機票去台灣旅行」。他稱,吳其後私訊他兩張分別標注炸彈及槍手大確位置的地圖,並指槍手的步槍射程為「左右500米」。

黃振強表示,他則計劃「屠龍」和「閃燈」(另一隊前線勇武小隊)於12.8計劃「做堵路行為,之後即刻走」,吳智鴻曾建議他們「裝修」槍手位置附近的華星冰室,但他擔心「屠龍」難以撤離,又害怕被槍手射傷,「因為我哋都驚死」,其後向吳索取防彈膠板,「我始終對於佢哋槍手有一定擔憂,所以想要防彈板保障我同我啲隊員嘅安全」,其後由隊員阿塵(後知為張俊富)將該些防彈膠板放到「屠龍」位於荃灣的倉庫。

引述吳稱槍械散件入港 用3個月砌一枝AR-15
黃振強亦重申,他對吳智鴻為「投其所好」,因為他於一次與吳的會面中,吳提及潛逃台灣後,會為他們籌百萬元,他更因此曾向吳稱想要槍械,「 氹一氹佢,希望之後過咗台灣,可以問佢攞多啲錢」。黃亦提及,曾與吳說笑指要用核彈「炸埋深圳」,因為「我係唔鍾意共產黨」。不過,黃強調,他從未參與製作炸彈,亦從無操作槍械,而據吳的說法「(吳)啲槍應該係散件入香港,用咗3個月先砌到一枝AR-15出嚟。」

黃振強提到,他、吳智鴻、「阿恨」(後知為彭軍壕)及其他隊伍的前線「滑嘟嘟」於2019年12月7日到灣仔「薔紅」餐廳食飯會面,談及如何潛逃,而黃曾「好隱晦咁」向吳索取金錢,最後吳沒有給予金錢,不過由吳支付該次飯錢。

戴明德詢問黃振強有沒有補充,黃指他向吳表示想要槍,僅為「一時嘅憤怒所致」、「投其所好」,而吳一直想安排黃「做佢槍手,幫佢射啲警察」,故他「拖住佢⋯⋯從而攞多啲資助金。」

黃振強其後又補充指,「屠龍」軍師林銘晧一直於示威現場為「屠龍」擔任哨兵,不會參與堵路等行為,並指「呢個計劃一路以嚟都係鴻仔(吳智鴻的暱稱)主導 ⋯⋯我係唔知情同唔涉及喺裏面(炸彈及槍)」,例如運輸及製作軍火,「同埋佢一路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佢槍手嘅一分子」,但「屠龍」最後僅負責「做返原本做嘅嘢」,即堵路等,以獲得吳繼續以金錢支持「屠龍」。
生煎包 2024-05-21 18:31:46
2024-05-20

【串謀殺警案】有陪審員因病獲3天病假 今日不開庭押後續審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已認罪、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早前接受辯方盤問,今(20日)踏入第19日審訊。惟法官張慧玲於開庭時表示,一名陪審員因病獲3天病假,因此今日不會開庭,但現時未決定下一步如何做,稍後會通知各方明天是否開庭。張官建議其他陪審員可以利用時間,閱讀早前的證供。

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審理。案中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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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煎包 2024-06-04 02:11:59
30.05.2024

《反恐條例》首案 第23天|控方今讀承認事實 指在同謀者與被告住所等地檢獲物品 除搜出共6支槍械及近四百發彈藥外 亦有逾百張快餐與超市現金券等

《反恐條例》首案今(5月30日)在高院踏入第23日審訊,其中四名男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隊員,參與12.8殺警計劃。

控方今讀出承認事實,指警方在其中兩名被告(被指為「屠龍」隊員)的家中分別搜出護目鏡及濾芯等,以及多張現金券,包括肯德基10元現金券、麥當勞10元現金券、唐記包點蒸飯券及百佳現金券,另外在荃灣一貨倉搜出88個濾罐、一盒煙花及爆竹等。

承認事實再指,警方在同謀者吳智鴻(非被告)的住所中搜出手槍、百多發彈藥、氣槍等,以及從同謀者、涉案計劃槍手蘇緯軒(非被告)住所搜出長槍、手槍及二百多發彈藥。此外,在香港華仁書院檢獲兩個大黑色膠袋,分別藏有兩個土製炸彈,其主要成分為一種名為「ANFO」的炸藥、手機電子引爆裝置及金屬釘。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

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5月30日)在高院踏入第23日審訊。控方高級檢控官伍永杰讀出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民間人權陣線」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舉辦主題為「國際人權日集會」的公眾集會,遊行路線途徑軒尼詩道,是次集會獲不反對通知書。

女被告劉佩凝於機場被捕

承認事實亦提及本案被告與同謀者吳智鴻、彭軍壕的出入境紀錄,當中包括張銘裕、賴振邦、許湛榮、吳智鴻及彭軍壕曾於2019年9月中至月底往返台中;劉佩凝於2019年12月5日前往台灣,後於同年12月9日返回香港境內,她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事務處值日室被警方拘捕,被搜出恒生銀行卡及手機,警方其後到劉的住所睡房搜查,沒發現可疑物品。

關於檢獲的證物,承認事實指,警方於12月8日清晨6時拘捕黃振強的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屠龍」安全屋)搜出一個黑色頭盔、黑色頭盔帽、3個防毒面罩、兩件防彈背心、一個膠盾及屬於黃的兩部手機。

警方亦於同日清晨在上述安全屋內拘捕張銘裕和嚴文謙。警方拘捕張時,從他身上搜出兩張八達通卡、在灰黑色背囊內檢獲黑色衣物、黑色面巾、白色花紋面巾,另在張位於葵涌的住所搜出4個護目鏡、3個灰色面罩、13個濾罐、黑色對講機及深色頭巾等。

至於嚴文謙,警方在他位於葵涌的住所房間內,搜出5張肯德基10元現金券、74張唐記包點蒸飯券、20張百佳50元現金券、35張麥當勞10元現金券、三張八達通及兩包過濾芯。

荃灣工廈貨倉檢煙花爆竹等

警方再於同日清晨6時到張俊富位於葵涌的住所拘捕他,並搜出他的電話、兩張八達通卡、兩張百佳50元現金券、10張麥當勞10元現金券及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中的貨倉鎖匙等。在貨倉搜出13塊防彈板、一盒煙花及爆竹、88個濾罐、16個面罩、12個防毒面具、9部對講機、4枝胡椒噴劑、鐳射筆、避彈衣、黑色噴漆、護目鏡、11枝伸縮棍、5個頭盔、一個保護盔甲,以及50多件黑色短袖衫、60多條黑色長褲等。

另外,警方於2020年6月11日,在上水古洞拘捕居於上址的李家田,並檢獲他的手機和iPad。李家田並於同日晚上參與一次警方的錄影會面。

一被告「踢保」後再被捕

承認事實再指,警方於2020年1月17日持搜查令進入位於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的「3C維修工作室」,拘捕賴振邦,並檢獲一部手機、一疊藍色口罩、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防毒面罩連過濾器、現金三萬多元等。直至2020年1月19日,賴獲警方批准保釋外出,及後於2020年6月拒絕繼續擔保(俗稱「踢保」),獲警方釋放。同年9月5日,賴再於旺角好景商業中心的「3C維修工作室」內被捕。

至於許湛榮,警員於2020年1月17日晚上約8時,到許位於鰂魚涌的住所拍門,但許不在家,至翌日早上11時多,許到灣仔警署,被警員拘捕。

一同謀者住所檢曾發射彈殼

承認事實亦涉及同謀者吳智鴻、蘇緯軒及彭軍壕被捕的情況。

就吳智鴻,警方於2019年12月8日清晨6時左右在吳位於北角的住所拘捕他,其後在他的房間內搜出一支黑色手槍、兩個透明密實袋內分別有25發和36發9乘19毫米口徑的彈藥,以及4個彈匣(當中3個各有15發9乘19毫米彈藥)、一支黑色短氣槍連彈匣及一個後備彈匣、一支銀色短氣槍連彈匣及一個後備彈匣,以及黑色短刀、黑色武士刀、軍刀;尚有防護裝備則包括灰色前臂套、黑色對講機、黑色口罩、護手、護腳、前臂手套、戰術背心、護目鏡、濾芯等;另外有6張分別是全港及西貢的地圖、7部手提電話及四萬多元現金。警方其後再檢獲兩張顯示軒尼詩道路段的地圖。

至於蘇緯軒,他於2019年12月20日晚上與女子鍾雪瑩離開大埔一住宅單位,警員尾隨他們,其後截停和拘捕蘇。警方其後檢獲一支手槍連一個有13粒彈藥的彈匣,手槍的彈膛內有一粒彈藥。警方又在該單位附近找到一枚發射過的彈殼及一塊金屬碎片,並在該單位內發現一枝長槍、一個載有6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5個長槍彈匣(每個載有30發彈藥),和兩個手槍彈匣(每個載有15發彈藥),並發現一件黑色防彈背心。

彭軍壕則於2020年1月17日,在其位於西環的住所內被捕。

另外,警方在摩星嶺附近域多利道的山坡底搜獲一個膠袋,內有一枝手槍、兩個彈匣(各有15發9乘19毫米口徑彈藥)。

港華書院檢兩土製炸彈
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詞提及在香港華仁書院檢獲兩枚土製炸彈。承認事實披露,警員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華仁書院底部發現兩個大黑色膠袋,分別藏有兩個土製炸彈,分別為一大一小。

小炸彈的構造為以下物料:

兩個紅色筲箕
兩個保鮮袋
約2公斤硝酸銨及燃油(一種名為「ANFO」的炸藥)
約25克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HMTD」)炸藥
一部 SAMSUNG手提電話組成的電子引爆裝置(電話內有一張SIM卡)
一些紅色及透明膠紙
24根金屬釘
一張保鮮紙
大炸彈的構造則為以下物料:

兩個藍色筲箕
八個保鮮袋
約8公斤ANFO炸藥
約25克HMTD炸藥
一部ANYCALL手提電話組成的電子引爆裝置(電話內有一張SIM卡)
一組電線和螺絲
一些紅色及透明膠紙
145根金屬釘
一張保鮮紙
警方另在上址發現一個灰色背囊,內有黑色電筒、黑色手套及黑色圍巾,當中發現可能是彭軍壕及吳智鴻的DNA痕跡。另外在上址的石壆上,亦檢獲兩個黑色電源盒連紅色電線、一個白綠色搖控和一排電池。

承認事實亦指,警方於小炸彈及大炸彈中發現的兩個電子引爆裝置及一組電線和螺絲;並在香港工業中心的「3C維修工作室」中搜獲的一部手機中,發現14張照片及2段片段,將他們與上述電子引爆裝置對比,並撰寫專家報告。

在吳智鴻住所內搜獲的一部Nokia手機之中,發現有與小炸彈及大炸彈現場檢獲的電話SIM卡通訊記錄。

警以TG帳戶傳訊「育龍」戶口
承認事實亦指,警方於網上發現《立場新聞》的報道:「【專訪】勇武派中的武鬥派 名叫「屠龍」的這群人」、「再訪「屠龍小隊」:勇武也到瓶頸了嗎?」;以及《蘋果日報》「【抗暴之戰】屠龍小隊圍爐談 籲港人覺醒:我吔捱唔到好耐咋」的報道。

警方以截圖方式記錄了「育龍」頻道由2019年11月6日至12月7日的內容,呈堂60張截圖。偵緝警員7903於2019年11月內,以Telegram帳戶「@Junetherevolution」分別發訊至「育龍」頻道提及的兩個帳戶:「@DragonBae」及「@Abc123bbc」聯絡。

黃振強滙豐帳戶曾存款百多萬
至於黃振強與被告劉佩凝户口的轉賬紀錄,承認事實指,黃振強的滙豐銀行帳戶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其存款總額為港幣1,122,922.52元,提款總額為港幣 1,045,055.40元;其PayMe 帳戶在上述時段的存款總額為港幣126,163元,提款總額為港幣126,763元;其馬會賭博帳戶在上述時段的存款總額為港幣664,656.10元,提款總額為港幣663,664元。

而劉佩凝的滙豐PayMe帳戶在2019年10月9日至12月8日期間,存款總額為港幣352,624.60 元,提款總額為港幣329,699元,而上述的存款中有超過八成源自170個其它PayMe帳戶,其餘存款則源自劉佩凝的恒生帳戶。劉並曾轉賬245,000元至黃振強的滙豐帳户。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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