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喚旁聽師]4年.....終於都開始

生煎包

291 回覆
169 Like 8 Dislike
生煎包 2024-04-15 05:20:47
生煎包 2024-04-15 23:35:29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65]

D1 💩黃振強(21) 暫不用出庭,正式開審才傳召出證人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 、 #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控方陳詞指仍有些程序處理,預計下星期一才進行正式審訊揀選陪審團。

11:0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0:00 再續,各辯方將就控方陳詞回應。

💛感謝報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58
生煎包 2024-04-17 16:57:24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10:00] 開庭

D4撤回初步爭議點申請。

D5就初步爭議點陳詞,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書面陳詞,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D5繼續就初步爭議點陳詞。

張官得悉有好多證人,指示證人先以65B形式呈遞供詞,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2/4) 10:00 開庭,揀選陪審員,控辯雙方在09:30 到庭,檢視iPad 內的文件。

[11:50] 休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0
生煎包 2024-04-17 20:40:07
星期一揀陪審員
生煎包 2024-04-21 23:52:26
04月22日 星期一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1/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30991
生煎包 2024-04-22 16:09:44
反恐首案|遊行前搜出槍械 7人否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等 抽出9人陪審團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 14 人被捕,被起訴多罪,包括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部分人早前分別承認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等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餘下 7 人不認罪受審,包括「12 港人」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3C 維修工作室」東主賴振邦等人,案件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庭抽出 3 男 6 女陪審團,押後至周二(23 日)續審,料由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處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李國輔、于雋謙、姚本成、陳雅琪、梁鴻谷、柯愷欣、林芷瑩、何正謙、是香媛、余承熹、陳偉彥、黃思希、馬維騉、容潔礬。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首 6 人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6 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1人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最高囚14年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管有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 14 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此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可判囚 14 年。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同案4人認串謀殺警、
《反恐條例》下爆炸品罪
同案另外 7 人早前已認罪,為黃振強(22 歲,無業)、吳智鴻(24 歲,工程人員)、蘇緯軒(18 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 歲,無業)、蔡凱明(21 歲,倉務員)、陳玉龍(27 歲,維修技工)及鍾雪瑩(29 歲,設計師)。

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爆炸品罪;黃另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即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106 顆彈藥。

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及管有 1 支長槍、6 個共載 211 發彈藥的彈匣、兩個共載 30 發彈藥的手槍彈匣;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即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 2 個引爆裝置。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共 2 罪,指他串謀蘇緯軒及其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以及無牌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

不認罪受審的張俊富,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管有兩盒煙花,及 4 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


HCCC164/2022, HCCC255/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C6DYO3aNlrA/
生煎包 2024-04-23 00:09:24
04月23日 星期二 ……12/70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2/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生煎包 2024-04-24 21:29:33
反恐首案|7人否認串謀殺警等 控方指部分人為「屠龍小隊」成員 協議未有實行因警作出拘捕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起訴多罪,包括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其中 6 男否認反恐條例、串謀殺警等罪受審,控方周三(24 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讀出開案陳詞,指 3 名被告為「屠龍小隊」成員,曾到西貢試槍、測試炸彈引爆器、參與台灣軍訓等。另有被告偷大學實驗室化學品、有人則管理 Telegram 頻道安排眾籌。

控方形容,計劃一切就緒,最終未有實行,因警方作出拘捕,並強調串謀罪,毋須完成實質罪行。案件周四(25 日)續審。

控方指計劃遊行放炸彈、射警
炸藥400米範內可致嚴重傷亡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李國輔、于雋謙、姚本成、陳雅琪、梁鴻谷、柯愷欣、林芷瑩、何正謙、是香媛、余承熹、陳偉彥、黃思希、馬維騉、容潔礬。

控方周二(23 日)作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並在高處射擊到場警員,以逼使警員後退,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內有逾百枚鐵釘的炸彈;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

控方指3被告為「屠龍小隊」成員
控方代表周凱靈周三續作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縮小規模後,成員在名為「滅龍」的群組內通訊。控方在同謀者黃振強手機發現上述群組,成員包括黃振強、「呂大布」、「小熊維尼(T 字幫)」、「I am reinforce Jr.」、「ho./.」、「kan 」、「steven 」和「百鬼夜行」。

控方指,「小熊維尼(T 字幫)」為被告張銘裕;「ho./.」為被告張俊富;「I am reinforce Jr.」為被告李家田。其中「I am reinforce Jr.」曾拍攝姓名為「李家田」的身份證,並以白紙寫上「reinforce jr 」;「ho./. 」曾向黃振強傳送張俊富和嚴文軒的護照相片。

控方:兩被告參與試槍
同謀者計劃遊行起行後放炸彈
控方指,黃振強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稱「今晚個會好重要,必須開」;群組成員「kan 」表示「噚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並標注另兩名成員「小熊維尼(T 字幫)」和「I am reinforce Jr.」。控方指稱,即張銘裕和李家田曾出席前一晚在西貢的試槍行動。

群組成員亦 相約當晚吃飯,控方指將有證供講述飯局詳情。控方表示,訊息顯示群組成員相熟,「你會叫人去食飯,而呢啲人會到嘅,唔係喺 Telegram 叫下應下,而係有會面。」控方另引述出入境紀錄指,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軒於 11 月 19 日曾到泰國旅遊。

控方指,黃振強在另一群組發訊提及「星期日 4 點 軒尼詩道 灣仔華星冰星等 請準時」、「4:05 會起行」。控方指,當日民陣遊行於下午 3 時出發,「軒尼詩道唔會係無人嘅街道」,而同謀者計劃在 4 時放置炸彈。

控:被告及同謀者於計劃實施前被捕
控方續指,黃振強於 12 月 8 日凌晨,在「滅龍」群組發送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的地址,期間黃稱「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控方指,同日清晨警方在上址拘捕黃振強、張銘裕和嚴文軒。

張俊富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檢取荃灣一貨倉的鎖匙,控方指在貨倉內發現一系列物品,並引述黃振強與張的對話,指黃曾稱「我噚日買咗啲煙花同炮仗,你擺喺個倉先啦。」

同謀者吳智鴻於同日被拘捕,警方在其家中搜出手槍、子彈及彈匣;警方又在摩星嶺的草叢搜獲一把手槍。另一同謀者、被指為「槍手」的蘇緯軒於事後被捕,期間曾反抗和開槍,終被警員制服。控方指,上述 3 支手槍均屬同一型號,使用同款子彈和彈匣。

被告李家田另被控管有手槍和彈藥,控方指他在警誡下承認,吳智鴻在西貢試槍事件後,將手槍交給他;他及後將手槍交還予吳。

控方:一被告偷大學實驗室化學品
控方指,涉案炸彈的材料由同謀者吳智鴻的團隊負責。控方引述被告賴振邦的手機相片和 Telegram 群組訊息,指賴於 11 月 14 日凌晨在浸大拍攝相片,及後在訊息稱「BU 、CityU 啲化學 lab 未爆,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sorry 淨係喺 BU 爆咗 13 樓,12 樓全層未爆到門拎料、搵咗全層 13 ,真係無啱嘅嘢。」

另有群組成員稱「火魔法要睇屠龍」、「冷靜啲,屠龍同 jack 要夜晚先得」、「請教下你個 chem 大佬整到啲乜」等。控方又引述吳智鴻和賴振邦的對話,吳稱「我個炸彈佬」要用。

控方指,整段對話顯示成員討論到浸大和城大尋找化學原料,以製造爆炸品。加上曾提及「炸彈佬」、「硫酸鈉」等,「顯示佢哋中間做緊嘢,去實踐同意嘅最終結果,就係擺炸彈。」

控:被告試引爆炸彈
地點為另一被告辦公室後樓梯
另外,控方指,在「滅龍」群組內發現被告張銘裕曾發送影片,指嘗試以手機遙距控制引爆炸彈。控方指,片中可見黃色柱狀物體,與被告賴振邦辦公室後樓梯的景象相同,故相信張銘裕是在該處試爆炸彈。

控方續指,同謀者計劃引爆炸彈後,由「槍手」蘇緯軒在高處開槍射擊警員,而蘇將在本案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控方指,蘇曾稱「weapon free 」、「想第一波盡殺,殺幾多得幾多,全民執槍」,亦在事前計劃逃走路線,「其實喺 12 月 8 號拘捕時,計劃基本上一切就緒。」

控:串謀罪毋須完成實質罪行
控方另展示警方由黃振強手機截取的 Telegram 訊息,吳智鴻於 11 月 17 日向黃發送影片,黃以錄音問:「係咪 chok 一下,跟住就可以係咁㩒係咁㩒,㩒到無為止?」黃又稱:「唔好兜口兜面畀,你可能放喺港島草叢嗰啲位,你是但搵個盒包裝,我再過去攞」。黃亦曾問吳「你嗰 20kg 幾時到?」控方強調,證供顯示部分被告於 11 月 16 日凌晨曾到西貢試槍。

控方另引述兩人於 12 月 5 日的對話,當中吳稱:「紅係嚇鬼用,逼佢去藍色,綠色係痴線佬。」控方指,將有證供顯示,紅、藍色意指兩枚炸彈,痴線佬則是「槍手」。

至於吳智鴻與另一同謀者彭軍壕於 12 月 8 日的對話顯示,吳著彭「去華仁搵個草叢收埋」、「兩個引爆器,記得帶背囊,12K」;又提彭「小心漏味俾的士佬篤灰」。彭回應稱「全部包膠住,仲有個黃色海綿寶寶袋住」。

同日吳表示「好似有鬼」、「有狗跟我,落樓跟到去北角」;彭稱「你行陣街先啦,你唔好去海綿寶寶住,附近睇定啲先。」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晚吳購買紅、藍色筲箕,而涉案兩個炸彈,同樣發現內藏筲箕。

控方表示,本案被告被控串謀罪,毋須完成實質罪行,「愈做嘢多,去令個犯罪罪行得以完成 … 每做一步,去令協議可能性增高,就佐證個協議進行中。而呢個協議進行唔到,係因為警方作出咗拘捕。」

控:一被告涉管理TG公眾頻道眾籌
餘下一被告劉佩凝,單獨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稱:「好簡單而言,就係錢。無錢買唔到嘢,無錢寸步難行。」控方指,劉與同謀者黃振強共同管理名為「育龍」的 Telegram 公眾頻道。

控方指,從黃振強手機發現他與一個已刪除帳戶的對話,該人曾向黃發送地址,並稱「OK 你上我屋企,我唔想落去」;控方指,被告劉佩凝於機場被捕,對話中顯示的地址為其住址,故相信劉為已刪除帳戶的擁有人。

控方引述兩人訊息,黃稱:「我哋想買 3 支手槍」;對方回覆「可能幫唔到好多,1 萬都可以我諗」。控方指,由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期間,劉的戶口共有逾 900 宗入數紀錄,涉及逾 200 萬元,將有證供顯示劉將款項存入黃振強的帳戶。

控方表示,「錢,喺整個運動裏面,係一個不能缺少嘅環節,我係講緊整個社會運動。」控方稱,劉在事件的角色,毋須與 12 月 8 日計劃必然有連繫,只需證明劉知悉眾籌而來的金錢,會用於控罪所列的行為即可。

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爆炸、串謀謀殺等罪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首 6 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他們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被告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HCCC164/2022, HCCC255/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C6JT-nDPXhD/
生煎包 2024-04-26 01:18:59
第4日審訊

屠龍串謀殺警案 警向污點證人黃振強錄口供 承認事後銷毀對話筆記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夕,「屠龍小隊」成員等人被指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女子否認「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今(25日)踏入第4日審訊。控方傳召首名證人偵緝警員16991劉偉雄,他負責會見本案「污點證人」、即「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並向他錄取「無損權益口供」。黃於2022年尾仍維持不認罪,但早前已承認兩罪,另兩罪則豁免起訴。劉供稱黃於2023年5月要求會見警方,他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劉承認事後銷毀會面及錄口供的對話筆記,並指事前毋須向上司詢問,「我自己 jot notes,呢啲事唔需要問上級」;他否認不想讓人知道黃與警方「討價還價」。黃振強明天將作供。

屠龍領導人物黃振強任「污點證人」辯方透露中途改認罪

控方傳召首名證人偵緝警員16991劉偉雄(音譯),他負責會見本案「污點證人」、即「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並向他錄取口供。辯方於庭上透露,黃被控4罪,他起初不認罪,後來改為承認其中2罪,即「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外2罪即「串謀謀殺」罪、「管有爆炸品」罪,則獲豁免起訴。

警員稱獲黃振強要求見警方 10次到收押所會見

劉偉雄(音譯)供稱於2013年加入警隊,曾駐守葵青重案組;他自2021年8月起隸屬國安處,負責調查本案。他於2023年5月獲上司指示,由於還柙在荔枝角收押所的黃振強,想見案件調查隊伍,因此劉被指派會見黃。直至同年12月28日期間的7個月,雙方共見面10次。黃曾向警方提供口供,劉則負責記錄。劉確認自己在見面時沒有利誘或威嚇黃。

警稱得知黃想認罪後 遂著他聯絡代表律師

在辯方盤問下,劉稱多數與警長5820梁樂平(音譯)及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一同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劉同意黃於2022年尾仍然維持不認罪,並有律師代表。3人於2023年5月19日首次會見黃,長約1小時,期間黃表示想認罪,並想交代案件經過。劉著黃通知其代表律師,又表示自己會將消息轉達上級。但劉沒有聯絡黃的代表律師。

警表示黃「爭論」想認罪 及後改口「跟進」 否認他「討價還價」

其後劉再獲指示得知黃要求見面,他於2023年6月12日及27日,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見黃,每次歷時半小時至1小時。劉表示,頭三次會面都是黃「爭論緊想認罪」,他亦有問及控方的立場,稱「因為佢想交代成件事嘅一切」。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追問「爭論認罪」意思,劉澄清:「跟進返想認罪嘅進度」,又改口指「其實我係講跟進」。辯方追問實際上是否「討價還價?」,「話如果講呢啲嘢,控方要釋放某啲控罪?」劉否認。

劉續舉例解釋:「即係買嘢想跟進進度,問件貨到未」,辯方追問:「即係問有冇得平啲?」劉不同意。辯方問為何黃不找律師,劉回應:「唔知佢心態係想問多啲人定點。」劉強調,首三次見面均無討論案情。

警承認事後銷毀會面筆記 指毋須詢問上級

劉稱首三次會面期間均有撰寫筆記,但回警署向上級匯報後,隨即將筆記銷毀。辯方問及他有否告知上司會銷毀筆記,劉表示屬於個人筆記,「我自己 jot notes,呢啲事唔需要問上級。」辯方問為何不保留資料,劉表示沒有獲得指示,而且非警誡下的證供。劉提及對話內容不多,僅「我一句可以講晒嘅嘢」。劉同意沒有在警方文件中,記錄黃曾要求會見警方,以及會面內容。辯方問:「覺唔覺得好奇怪、唔尋常?」劉表示:「唔覺。」

警稱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劉同意辯方指,其後律政司接受黃的代表律師提出的認罪。直至2023年8月24日,3人第四次會見黃,長約2小時。劉表示已獲指示可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於是當日進行錄口供程序。黃講述整宗案件由6至7月起的流程,期間劉有撰寫筆記,他回辦公室後將資料記錄在電腦上,隨即將筆記銷毀。辯方再次質疑,為何劉不保留筆記,劉表示該些只屬「證人口供草稿紙」,並非警誡口供。

辯方問及過程中,劉有否提醒黃一些細節及澄清。劉表示沒有,因黃當時「好清晰講畀我聽」,又指「呢份係佢嘅口供,我唔會去糾正佢」。

警稱黃認為草擬口供辭不達意要求改 否認是警方不滿

劉等人於2023年9月6日及14日,第四及第五次會見黃,繼續錄取口供。經過合共3次錄口供後,劉最後草擬了一份120頁的證人口供,其中32頁為文字內容,其餘為附件包括 Telegram 訊息。劉於2023年9月16日將草擬口供帶給黃閱讀。劉指黃認為部分內容辭不達意,因此提出修改:「佢覺得我寫嘅,同佢講嘅可能有少少唔同。」劉於是記低需要修改的部分。

辯方問:「唔覺得需要保留紀錄?」劉表示該文件「係一個錯嘅版本」。辯方質疑:「你哋唔滿意呢個版本,想佢改,所以唔留低?」劉否認,並強調是黃覺得辭不達意,希望修改。直至2023年9月20日,劉正式將口供給予黃簽署,當時有律師在場。其後黃轉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柙,劉分別於11月10日及12月28日前往會見黃。

辯方指出,劉多次撰寫筆記後銷毀,屬於不尋常的做法。劉不同意。辯方質疑:「你唔想畀人知道污點證人同警方討價還價,所以銷毀筆記?」劉表示:「冇呢樣嘢,不同意。」

辯方又指,劉沒有在調查報告提及10次會見黃的對話內容。劉同意。辯方質疑,劉三度為黃錄取口供,卻沒有保存筆記。劉解釋若然是警誡口供才會保存。被問及為何沒有詢問上司是否要保存,劉表示若要這樣做,上司會提醒。

辯方質疑劉沒安排律師 指黃曾被警打、強迫交密碼

另外,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質疑:「你有冇諗過律師在場好啲?」劉表示:「佢(黃振強)想要律師我會安排,但係佢冇同我提出。」姚亦問劉:「你知唔知黃振強曾經投訴,(被捕後)喺錄影會面期間,畀警方打同氹佢,迫佢交出電話密碼?」劉表示不知道。

辯方質疑劉無透露詳細對話 因怕影響證人形象

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質疑,劉一直沒有回答首三次見面的詳細對話內容,原因是「唔想講?唔講得?驚影響證人喺陪審團面前嘅形象?」,劉否認。梁亦質疑,為何劉得知黃打算認罪後,不及早要求黃提供案情,「可能有4萬個炸彈,你作為調查人員,唔即刻問?」劉表示當時已相隔數年。梁再問:「你諗過有炸彈,不過隔咗幾年?」劉強調:「冇諗過。」

辯方指財富調查組警員有保留筆記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問劉,據資料顯示,警方財富調查組負責調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而該組別的警員有保留與黃見面時的草稿紙,為何劉卻不保留。劉回應:「呢個係每一個調查員嘅筆記,我幫佢解釋唔到,佢嘅 practice 我評論唔到。」林再指出:「你唔 keep 筆記,係唔想辯方團隊知道你會見黃嘅來龍去脈?」劉表示不同意。

辯方質疑劉與財富調查組警員同時會見黃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引述資料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律政司是稍後才起訴,就此罪黃及劉佩凝於2023年3月18日首次被帶上庭。馬亦指,當黃在2023年8月24日首次錄取口供後,事隔4天即8月28日,就在法庭上決定認罪。馬指8月24日已經達成協議承認哪些控罪及擔任控方證人,劉不肯定。

馬又問,黃於8月24日、9月14及16日的會面,有否提及與劉佩凝的關係。劉表示不太記得。劉稱於9月20至27日期間,沒有將會面中有關劉佩凝的資料轉交財富調查組的警員。而該組別的警員亦無要求劉提供有關資料。

馬引述資料指,財富調查組的偵緝警員11627盧博文(音譯),於2023年9月20日下午12時會見黃,直至12時25分。馬指出據紀錄顯示,劉同日同時正會見黃並要求他簽署口供,因此劉及黃會同時出現。劉不同意,解釋其紀錄顯示會見至12時15分,但實際上這是離開荔枝角收押所的時間,他較早已離開會見房,而離開亦需時辦理手續。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進行覆問,劉表示警察守則沒有要求將會見的筆記,記錄在警員記事冊。劉又提到,他一般不會將證人口供的草擬本列為證物。

控方未完成覆問,明天繼續。控方預計明天亦會傳召黃振強作供。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及法官張慧玲審理。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代表;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C6L-YihLtyK/
生煎包 2024-04-29 00:18:27
第5日審訊

串謀殺警案 「屠龍」領導者黃振強將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夕,「屠龍小隊」成員等人被指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今(26日)踏入第5日審訊。控方傳召本案「污點證人」、即「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作供。黃身穿黑色西裝、白色波鞋及戴黑框眼鏡出庭,他由3名懲教人員押送出犯人欄,並由1名懲教陪同坐在證人枱。但由於黃需時閱讀警方在其電話擷取的 Telegram 訊息,因此他獲安排在證人枱的螢光幕閱讀約6小時,而法官及陪審團等毋須在場。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9日)續審,屆時他將確認訊息是否準確,並會開始作供。

黃振強為本案第二名證人,他身穿黑色西裝、白色波鞋及戴黑框眼鏡出庭,由3名懲教人員押送出犯人欄,並由1名懲教陪同坐在證人枱。

黃振強2022年尾不認罪 翌年中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

黃原被控4罪,他至2022年尾仍維持不認罪,據作供的警員稱,還柙中的黃於2023年5月要求與警方見面,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最終獲控方接納。黃改為承認其中2罪,即「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外2罪即「串謀謀殺」罪、「管有爆炸品」罪,則獲豁免起訴。

控方指黃需時閱讀電話 Telegram 訊息

黃今在庭上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檢取兩部電話。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表示,警方早前在黃振強電話內擷取大量 Telegram 訊息,涉及多個帳戶,並需要黃逐一閱讀及確認,至少需要6小時。控方指:「諗唔到折衷辦法可以唔使佢睇晒」。若然黃最後同意這些訊息,控方可不用傳召4名與處理訊息有關的證人。因此,控方提議讓黃宣誓後,坐在證人枱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文件,控辯雙方可派代表在庭上觀察,但法官、陪審團、傳媒及公眾毋須在場。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官張慧玲批准做法。黃將於下周一開始作供。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及法官張慧玲審理。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代表;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相關報導:
審訊第4日
屠龍串謀殺警案 警向污點證人黃振強錄口供 承認事後銷毀對話筆記

審訊第3日
屠龍串謀殺警案 控方指被告在浸大找化學品製炸彈 槍手稱「第一波想盡殺」

審訊第2日
屠龍成員涉串謀殺警 控方指被告擬向警開槍及放炸彈 庭上提陪審團撇除政治觀點

審訊第1日
7人否認串謀殺警等罪 由9人陪審團審理 預料需時60日

https://www.instagram.com/p/C6NYUhirJwk/
生煎包 2024-05-01 08:07:34
第7日審訊

串謀殺警案 「屠龍」隊長黃振強:擬燒英皇集團中心、目的引警察到炸彈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夕,「屠龍小隊」成員等人被指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今(30日)踏入第7日審訊。早前已認罪、為本案「污點證人」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繼續作供。他稱起初打算在行動中用手槍「殺狗」,其後獲另一隊伍兼本案被告吳智鴻告知,區選前不要擅自行動。吳最後指示「屠龍」負責引警方出來,而吳的團隊會引爆炸彈。黃一度提議12月1日遊行時,在尖沙咀警署附近使用炸藥,或者先用真槍,但吳的團隊以未準備好為由拒絕。黃最終決定「屠龍」不會親自用槍或炸彈,只會配合計劃引警方出來。他建議12月8日行動當天,燒英皇集團中心,引警方到小炸彈。黃亦提議待示威者離開後,「槍手」才開始用槍射警員。至計劃前兩天,黃卻私心想用手槍,並問吳能否提供。

黃振強:兩隊員隨吳智鴻到西貢試槍,其中一人獲手槍及子彈

黃振強為本案第二名證人,今第二日作供,由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主問。黃供稱「屠龍」兩名成員包括李家田及張銘裕,於2019年11月16日晚跟本案被告「鴻仔」吳智鴻的團隊,到西貢西灣亭試槍及炸彈。Telegram「滅龍」群組對話顯示,梁政希問:「試過未,副嘢?」,黃回答:「今晚試,副眼鏡唔知清唔清」;黃解釋「眼鏡」是「真槍」的術語,上述說話即嘗試真槍是否用到。有人問:「有冇眼鏡布呀?」,黃估計代表滅聲器。另有人問:「塊鏡片係空心定實心?」,黃估計「鏡片」即「子彈」。

測試完畢後,吳將一支手槍及子彈交給李家田。黃於測試翌日,即11月17日在大鴻輝(荃灣)中心的一間餐廳舉行會議,要求所有隊員出席。出席者包括:黃振強、程于寶、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林銘皓、李家田。會上兩人匯報試槍及炸彈的過程,各人亦討論如何處置這些槍械,但最終沒有結論。

黃稱打算在行動中自行用槍「殺狗」

黃曾問及該支手槍的去向,並建議不要歸還吳,因「畀咗就拎唔返」。他又表示:「咩時期呀?冇得怕死,返嚟我要用眼鏡」、「返嚟我一定要殺狗」。黃表示將於11月19日,與5名隊員到泰國旅行數天,他打算回港後在某次行動中自行使用該槍。他又解釋,早前得知吳有方法引入真槍實彈,於是向對方索取槍械,但等了很久才成功獲得。他擔心若歸還的話,很大機會未能取回。

黃叫身處理大的隊員「快啲啪隻狗先」

黃又指,其後隊員李家田及梁政希進入理工大學,雖然黃事前勸喻隊員不要入內,但兩人仍堅持。群組對話紀錄顯示,李表示:「個個備戰緊」,黃回覆:「快啲啪隻狗先」,他解釋意思叫理大示威者盡快向警方進行攻擊。黃又回覆梁表示:「狗一定要啪」;而「啪」意指「射殺或攻擊」。另有人說:「迫出老解?」,其意思是問,攻擊警察是否想迫出解放軍。黃一度指,若李未能離開理大,黃將自己實行用槍計劃。

黃:吳指示「屠龍」負責在行動中引警察出來

於11月18日,吳智鴻向黃振強表示:「11月24日之前唔好用槍,用咗炸彈先」,黃回覆:「我哋冇炸彈」,吳表示:「我有,到時同你夾」。黃解釋11月24日是區議會選舉的時期。兩人相約18日晚在觀塘康寧道球場見面,吳表示槍械陸續到手、其團隊有人正製造 20kg 炸藥。吳表示,「屠龍」會負責「引警方出嚟」,但暫未有詳細計劃,「嚟緊有大型遊行嘅話,就係大行動(殺警行動)落實嘅日子。」吳又著黃找其餘兩個勇武小隊商討行動,包括「蜘蛛隊」及「閃燈隊」。

於11月19日至23日,小隊其中6人到泰國旅行,包括:黃振強、程于寶、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及林銘皓。黃在泰國向隊員交代,小隊不會使用槍及炸彈,只負責透過堵路或「裝修」引警方出來。黃在群組表示會到泰國「驗眼鏡」,即在芭堤雅參加提供予遊客的「真槍活動」。梁政希問:「去驗眼鏡,究竟有幾多?」,嚴文謙表示:「200幾」,梁回應:「一人兩副都仲有突」。黃解釋是形容子彈的數量。

黃:「屠龍」決定不會親自用槍或炸彈

於11月21日,沒有到泰國的隊員梁政希問:「你哋究竟幾時返嚟?24號區選嗰日可能大戰呀,會唔會又要孤軍作戰呀?」在泰國的林銘皓回覆:「有 plan,24號全部唔出住,睇啲狗點部署」。黃解釋,吳早前告知不要於11月24日之前擅自參與示威或實行計劃。梁再問:「可唔可以帶套重裝返嚟俾我呀⋯⋯乜彈都射唔穿個啲呢。如果有我做靶,你哋 cover 我咪得囉」,林回覆:「運到返嚟先得㗎」,黃則表示:「使乜重甲」。黃解釋,若想好如何配合吳的計劃,隊員就毋須重裝備。

其後,李家田將「育龍」頻道的一個訊息轉發至「滅龍」群組,該訊息是黃或林或「龍女」劉佩凝所撰寫,主要向坊間澄清「屠龍」沒有隊員進入理大。黃續指,李及梁「唔聽指示堅持入去」,李看到澄清的訊息後「覺得好受傷」、「好似賣咗豬仔」,因此轉發訊息「發一發晦氣」。

ADVERTISEMENT


於11月底,「屠龍」成員在荃灣三陂坊舉行會議,得出結論是「屠龍」不會親自用槍或炸彈,只會配合吳智鴻隊伍的計劃。

黃:擬12.1遊行在尖沙咀警署附近用炸藥、惟吳回覆未準備好

黃表示,打算在12月1日的尖沙咀遊行時,於尖沙咀警署附近使用該 20kg 炸藥,並表示:「尖沙咀狗屋對出,有個位好靚仔」。黃於11月29日找吳智鴻,打算與他商討如何配合。吳於11月30日表示「下星期六」才使用炸藥,即12月8日。他又指,遙控引爆器已準備好,只剩下俗稱「書包」的炸藥還未製作好。

黃提議先用真槍 槍手指需多等數天

黃遂提議先用真槍,吳回應:「星期一(12月2日)如果真係有罷工會塞,我有槍手會攞步槍出嚟,你會唔會等佢?」,黃問:「你想邊度塞?」,吳回答:「至少引到狗出嚟」。黃解釋,當時示威者會發起罷工或堵塞交通的活動,吳問會否等槍手才行動。黃認為,槍手可在港島區用槍,「屠龍」則在九龍區包括尖沙咀「開花」示威。吳又著人將兩把手槍交予「屠龍」,並表示:「起碼啪10個8個」,黃回應:「正,你支步槍咩型號?」,吳回答:「AR15」。吳亦問黃是否準備好殺警後的安排:「你哋安排好走佬未?」

其後,吳轉發「槍手」蘇緯軒的訊息,指「等多幾日啦,唔係唔打,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第一波想盡殺,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以黃的理解,「槍手」想表達「佢用完步槍殺警,殺完之後全世界就會 Weapons free,示威者只要有一個肯用槍或者軍火,就會有其他示威者模仿或者跟隨」。黃續指,當「殺警數字最大化」,警員受傷倒地或者死亡,示威者就可以執警槍,從而達致吳所提倡的「武力對等」。但「槍手」等人尚未準備好,原本計劃的12月2日行動最終沒有進行。黃最後表示:「我哋實配合你嗰邊」。

黃:行動前5天見面確認

吳智鴻於12月3日晚相約黃振強在荃灣「松記糖水」見面,並會合「屠龍」軍師 Kan 及「閃燈隊」隊長 Kristy。期間吳告知會於12月8日行動。之後各人前往荃灣 「SOHO酒吧」,會合吳團隊的其他成員,包括彭軍壕及賴振邦。但賴留意到房間內有閉路電視,為安全起見於是沒有繼續商討。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見面後黃發訊息表示:「辛苦了各位手足」、「唔該晒,星期日加油」。

黃:「屠龍」負責引警察到小炸彈

黃講述計劃內容,該 20kg 炸藥被製成炸彈,當時打算放置一大一小炸彈。黃負責帶領「屠龍小隊」引警察到小炸彈附近,吳就會引爆炸彈嚇退警察,令他們撤退至大炸彈,其後吳再引爆炸彈。於12月5日,黃問:「有 location 未?」,吳將地圖發送他,上面標示了紅、藍、綠共3點。黃問:「紅係痴線佬?」,吳回覆:「紅色嚇鬼用,迫佢哋退去藍色」。黃解釋「痴線佬」即「槍手」,他在問槍手的位置。而「紅色」代表小炸彈,「藍色」代表大炸彈,綠色則代表「痴線佬」。


吳叮囑黃切勿將地圖流出,事後吳已經刪除,並表示:「當然得我哋會知,如果走漏風聲就要暫停」。黃回應:「希望張圖得你、我、痴線佬知,其他隊員最好用口述」。黃亦表示,自己會於當日部署好引警方出來的行動細節。
生煎包 2024-05-01 08:08:58
黃稱打算燒英皇集團中心:燒完班狗實出

其後,吳表示:「星期日 Action,修頓球場出面有中銀」,黃回應:「我哋要燒英皇,燒完英皇班狗實出」。黃解釋,吳建議「裝修」位於軒尼詩道的中國銀行分行,但黃認為燒中資店舖未必能引警察,反而燒英皇集團中心的話,較大機會引警察出來,因槍手位置剛好在英皇對面。吳一度指:「反正痴線佬位置睇晒成條軒尼詩道」。

黃建議待示威者離開後 槍手才開始射警員

黃又表示:「叫佢(槍手)等班黑衫走晒先射」,黃解釋意思是「如果槍手開槍,等示威者走晒先好開槍射啲警員」。吳回應:「總之狗人分隔就會射」;黃理解其意思指,槍手會作出判斷,當示威者與警察分開後,就會射殺警察。黃其後稱:「我諗到啦,我帶支煙花咪得囉」,他打算在完成引警方出來的行動後,就點燃煙花,作為「正式開槍」的訊號。吳表示:「10樓打落嚟,好難打唔到自己人」,他又指:「做完自己嘢就散,唔好食花生,一定有片睇」。

黃:自己私心想拿手槍

於12月5日,吳向黃表示可提供10塊防彈鋼板,並稱:「得塊防彈板,你要諗下點樣著上身」。黃表示可送到荃灣,最後安排張俊富協助接收。黃打算在12.8計劃中使用。

於計劃前兩日、即12月6日,黃問:「星期日大概幾點開始?」,吳表示約下午4至5時。黃遂指:「諗諗吓我都想拎支眼鏡仔」。黃解釋,「屠龍小隊」決定不會用槍,但「我自己私心 request,想拎支手槍自己去用」。

黃表示,他於計劃前一日、即12月7日在安全屋內,向隊員表示行動將於12月8日進行。在場的隊員包括:梁政希、程于寶、林銘皓、嚴文謙、張銘裕及張俊富。他透露「屠龍」只負責引警察出來,並指示隊員聽從其指揮。

黃稱計劃前一周租住安全屋 警方檢獲避彈衣等

黃確認自己於2019年12月8日早上6時,在灣仔展鴻大廈12樓一單位被捕。黃表示單位是隊伍的「安全屋」,在12.8計劃前一周開始租住。該單位有客廳、廚房、廁所及兩個房間。當時黃在自己的房間,而張銘裕及嚴文謙則在另一房間。

控方指,警方在黃的房間檢獲大量證物,並在庭上逐一展示。當中包括:頭盔、防毒面罩、膠盾、兩件避彈衣及防彈鋼板。黃解釋,每次行動前他都會添置防護裝備或武器予隊員使用,主要由家長售賣或提供。黃表示成立「屠龍」後,曾要求本案被告張俊富找一個工廈單位作為倉庫,以存放物資及武器,並由張負責管理。黃稱某次想親自將物資運到倉庫,因此向張查問地址,對方回覆柴灣角街的致利工業大廈。

案件周四(5月2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C6Y0YpzglIt/
taco_de_pollo 2024-05-06 03:02:44
生煎包 2024-05-06 03:43:13
taco_de_pollo 2024-05-06 08:24:06
嚴振謙 2024-05-06 09:29:49
生煎包 2024-05-06 16:46:43
嚴振謙 2024-05-06 18:07:13
吹水台自選台熱 門最 新手機台時事台政事台World體育台娛樂台動漫台Apps台遊戲台影視台講故台健康台感情台家庭台潮流台美容台上班台財經台房屋台飲食台旅遊台學術台校園台汽車台音樂台創意台硬件台電器台攝影台玩具台寵物台軟件台活動台電訊台直播台站務台黑 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