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你地咪用合理既point去回應我囉
「基本上同依個case有關既可能導致要負既刑事責任理由只有兩個
1. 借個刻已經冇諗過要還哂d錢
2. 有錢唔還
1.
係呀,依家有條友同你講「我借個時已經打算移民之後還幾期唔還」
佢的確係「借個刻已經冇諗過要還哂d錢」
你依家知道佢咁講,就當然係證明到
但你係銀行,你點知道佢係咁諗?唔通佢申請個時已經講到明還幾期唔再還?
依個行為本身同移民係兩回事,你以任何理由借錢,都可以「借個刻已經冇諗過要還哂d錢」,同移唔移民有咩關係?點解你移民就可疑,開公司/讀書/旅遊就唔可疑?
2.
最簡單一句,銀行有咩方法知道你有錢唔還?
佢check唔到你海外資產,更甚既你拎哂做現金,又或者轉哂比屋企人
係唔會證明到你有錢」

我係真係想傾落去,但問題係你地都唔撚答我既point,咁點傾落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