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e
43. 在華萊士-約翰遜訴R [1940] AC 231(一起涉及當時黃金海岸現行類似立法解釋的案件)中,卡爾德科特勳爵在第239-240頁表示,作為委員會意見的一部分,該立法的措辭明確無歧義,沒有理由對其加以故意煽動暴力的解釋。
42. 值得注意的是,在布歇爾案之前,加拿大尚未頒布1960年權利法案,因此,華萊士-約翰遜訴國王案的決定不適用於布歇爾案。根據普通的法定解釋原則做出了華萊士-約翰遜案的決定,而非參照基本權利法典。
45. 還要注意的是,華萊士-約翰遜案的特權委員會決定是在1990年代英國上議院一系列判決中承認「合法原則」之前的數十年之前做出的,例如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 Simms [2000] 2 AC 115中,霍夫曼勳爵在第131頁提到:
「在沒有明確的措辭或必然的暗示的情況下,法院據此推定,即使是最一般的措辭也應受到個人基本權利的制約。」
47. 委員會認為,如果出現這樣的[煽動性起訴]案件,將有很多理由認為,在適用合法原則的情況下,而不考慮任何憲法問題,對該法案的真正解釋是,其中隱含了必須有煽動暴力或混亂的意圖的要求。事實上,在委員會審理期間,被告方似乎已經接受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