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年自拍闖粉嶺搗亂山墳 指罵先人遺照:「你條X樣,睇吓你幾咁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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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21:50:56
爛左就犯法嫁啦
2023-07-20 21:53:26
挑釁你果個
2023-07-20 21:54:22
肯定係連登仔, 邊位ching 出來認咗佢
2023-07-20 22:06:53
2023-07-20 22:07:16
劉馬車夠唔夠疆
2023-07-20 22:17:22
乜人會講報應?懦弱嘅人。
2023-07-20 22:17:37
佢哋呢班白卡仔
通街走糴直頭係柒頭喂
2023-07-20 22:22:51
死者:原來係傻嘅 原諒你啦
2023-07-20 22:27:50
2023-07-20 22:32:48
洗唔洗全部粗口X撚晒
2023-07-20 22:55:07
好佩服,我自己唔敢
2023-07-20 23:11:18
報警拉佢老竇老母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2023-07-20 23:18:07
鬼王你都唔識
2023-07-20 23:33:02
有鬼都冇能力做到啲咩啦
2023-07-20 23:33:43
好彩無人被捕
2023-07-20 23:34:24
擅闖民居
2023-07-20 23:36:31
遇著個痴線,連鬼都怕左佢.
2023-07-20 23:37:25
我以為20幾 原來咁細
2023-07-20 23:38:16
有無報應唔係你話事
2023-07-20 23:38:25
嗯嗯
2023-07-20 23:39:11
係囉,班狗官死左落地獄問閻羅王咪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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