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香港斑馬線係咪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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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22:25:05
自己揸車會讓, 但做返行人就無咩車讓, 衰啲仲會比油衝
2023-04-17 22:26:45
2023-04-17 22:27:32
我揸車會讓
自己過斑馬斑. 會踩一隻腳出去
2023-04-17 22:29:16
大陸都係

行得慢都唔夠膽呠
2023-04-17 22:30:46
因為白頭佬一唔夠票就會去太古城補倉,半個鐘包收夠籌
2023-04-17 22:46:38
錯晒, 你快過行人入斑馬線都好, 行人都比你有優先權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mobile/ju_mbody.jsp?DIS=114777&jlang=tc

35. .........上訴人承認電單車駛入斑馬線控制範圍內時,當時有行人使用斑馬線過馬路,再加上裁判官所接納的控方證人一對事發經過的觀察,行人踏出的一步是否踏實地面,和行人的腳底是否接觸到斑馬線上的地面令行人有優先權這考慮,於本案是不切實際的陳詞。證據清楚指出,電單車駛入斑馬線控制範圍內時有行人使用斑馬線過馬路。上訴理由五不成立。
2023-04-17 22:52:06
拎住電話, 企定扮影相就會讓
快過你遞手
2023-04-17 22:52:14
試過行斑馬線俾人呠
2023-04-17 22:53:07
你唔讓我咪唔行咯

你唔行我咪唔讓咯

2023-04-17 22:57:42
行人就係知好多傻閪司機直衝
唔知邊啲會讓先企定,等車停先行
唔通行人要踩半隻腳出去示意過馬路
等你停左先行咩?
根本有人企係到司機就係要停
你確定佢唔係行既咪你郁車

但你而家講到要人行左第一步先停低讓
咁同普通安全島有乜分別?
求指教
2023-04-17 22:59:09
我10次有9次都讓
2023-04-17 22:59:40
你拎起個電話,拍住video行一步先,架車唔停就upload 上影住駕,up多幾次,帶起個風氣,好快啲司機就唔敢唔停。
2023-04-17 23:04:29
做司機我會讓,做行人我會攞住電話拍片過
2023-04-17 23:08:37
2023-04-17 23:09:54
你去考車試下咁同考牌官講先啦
2023-04-17 23:11:34
其實好簡單,想過個陣,比個五
我未試過有車會唔讓
佢地讓完我都點過頭,有D司機見到又會比返個五

大家禮讓下,就得

而我自己渣車,就基本上點都停一停
2023-04-17 23:21:40
有判詞我buy判詞!

本案係講緊本身條斑馬綫已經有人過緊馬路(上訴人承認咗),所以上訴人應該一早收慢同預備停車,而唔係一直行住30km/h臨到3米前先至鍊brake急剎失控嚇死個途人上返行人路。「1米一刻」嗰一位行人有冇踏出斑馬綫地面,於本案而言又真係已經唔重要

呢位電單車司機仲要話3米距離唔夠時間俾佢停車,咪俾個官屌佢無小心謹慎地一早望遠啲,咁佢的確係柒咗
2023-04-17 23:27:25
澳門長官真係會捉唔讓班馬線,個人企係路邊車唔停就捉,兩年內重犯就停牌。香港你幾何見有長官捉呢d野
2023-04-17 23:29:04
會唔會諗到係你自己既問題
例如樣?
2023-04-17 23:40:32
試過無數咁多次,佢喺路邊等,我停咗車,佢唔行,我郁返車,佢又同我一齊行

呢樣嘢唔係我講,係《道路使用者守則》咁樣教行人點過馬路。我明白呢個同我地由細到大認知嘅斑馬綫優先權係有啲分別,我第一次讀到時都覺得有啲 shock

https://www.td.gov.hk/tc/road_safety/road_users_code/index/chapter_2_for_pedestrians/using_zebra_crossings/index.html

2023-04-17 23:43:22
依家都係
2023-04-17 23:45:30
咁你睇返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先

31.行人優先
在斑馬綫上的每一名行人,當在斑馬綫上時,較任何車輛享有優先權;如車輛或其任何部分駛至斑馬綫或在斑馬綫上之前,行人已在該斑馬綫上,則該車輛的司機須讓該行人先行︰

法例話只要行人係斑馬線上就會有優先權
冇話行人必需早過車輛進入斑馬線先會有優先權
咁你應理解成不論先後,行人只要進入斑馬線都有優先權

其實呢個踏出一步既說法,係運吉處對行人既過馬路指引
正如指引都會叫行人綠燈睇清楚有冇車先好過馬路
咁唔等於你衝紅燈撞到人之後話佢冇睇清過馬路,所以係佢錯
2023-04-17 23:48:57
告你既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行人唔跟指引唔等於司機冇犯法
至於有關呢個指引,你可以睇下個官點講

32. 就著上訴理由四,上訴人在審訊時提出行人違反運輸署指引的「使用斑馬線」和「過馬路守則」第4點「如有車輛駛近,先讓其駛過,再觀察四周」。裁判官當然有責任考慮指引的有關內容和是否適用於本案,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2段正確指出「運輸署指引不能凌駕或取替法例,李幼文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幼文 HCMA 301/2017) 指『無論如何,運輸署的講法只具參考價值,不能規限法庭對規則的解釋』。彭嘉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嘉華 HCMA 78/2016) 指『即使其他道路使用者或駕駛者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或使用者守則,亦不構成上訴人如此駕駛的答辯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所引用的運輸署指引的處理正確,並無犯錯。
2023-04-17 23:52:33
拍住片過馬路
2023-04-17 23:58:29
啱呀

你講法同法例一樣,亦同我理解嘅一致

法例係講每一名行人,所以就本案而言,雙方都同意案情係本身斑馬綫上不嬲有(其他)行人,所以電單車司機無一早收慢已經係唔夠小心謹慎

但如果無其他行人,得一位喺路邊準備過馬路,咁佢的確係要在斑馬綫先至會比車輛有優先權。佢一日唔係喺斑馬綫,就唔會取得呢個優先權

亦同《道路使用者守則》教行人嘅說法無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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