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見我有個同事走果時嘈吓HR又有得補返錢

其實正路點都係勞工法例凌駕contract?
不過勞工法例其實係點


cap 57 41AA.年假
(2)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一段本條對照表第(1)欄所指明的期間,則該僱員有權就該期間內任何假期年享有的年假日數,即為對照表第(2)欄就該期間指明的日數。
(4)僱主須就其決定給予年假的時間向僱員給予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但如僱主與僱員雙方議定較短的通知期,則不在此限。
41D.僱傭停止時年假薪酬的支付
(1)凡 ——
(a)僱員停止受僱;及
(b)到期獲給予年假,
則以前僱用他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停止後7天,向他付給年假補償金,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緊接僱傭停止後即獲給予應享假期時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