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條訂明,任何建築工程或街 道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須在性質和品質方面,適合其所作用途; 妥為混合或製備;及在應用、使用或安裝時足以發揮其設計的功用。 這些規定適用於擬安裝在各類樓宇的鋁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