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其餘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D7傳召四名品格證人(見上文第120-126段)。他們說D7是一位社工,品格良好,為人平和,有愛心,關懷弱勢社群;沒見過D7作出暴力行為或說出暴力言語;D7在工作上也有接觸警察,都能相處合作。
252. 按上文第204段對於裝備的界定,D7被捕時的裝備有頭上戴著防毒面罩連兩個粉紅色過濾器【證物P85】;面戴著一個黑色泳鏡(藍色鏡片)【證物P87】;雙手分別穿著藍色手套【證物P90】及黑色手套【證物P89】;背囊內有一副透明反光眼罩【證物P86】、一個包裝袋(上有標示「五枚入」)內有三個全新黑色口罩【證物P91】、一個黑色布口罩【證物P88】和一個頭盔【證物P84】。
350. 沒有証據顯示D7為關懷弱勢人士而到塲。事實上,她一身裝備,本席肯定她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知道自己身處的地方已經發生暴動,她選擇留下來,要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本席信納D7不是崇尚暴力的人,不打算親自作出暴力行為和迫切的暴力威脅,只意圖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為要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她並非湊巧過路或旁觀別人暴動,而是自己參與該處的暴動。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7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