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主你要明白,你後母係可以隨時投訴你不在此長位長住。房署隨時家訪發現真係同後母講既一樣,其實都無意思,唔通為左個名keep 住同老公分開住?
第二,依家要重新出租約,全部人要再申請婚姻、資產及收入情況。你後母只要同番主任講你已婚,其實房署又可以要求你除名or 加名。你都明後母唔會同意加名,所以又係得番除名。本來個情況已經對你好不利。
第三,咁多巴打絲打都答左你了,依家分戶係基本上無可能。何況你兩夫婦係資產審查呢關都唔合格,任何區議員、房署、社署都幫唔到手。因為呢個係首要條件。
第四,唔係嗌你讓比後母,而係居住權本來就係房署去審查同決定。關係搞到咁恐劣,勉強住同一間屋都唔好受,最驚比對方偷野。退一步諗當益下幼弟,令自己好過d 就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