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旭華 [2020] HKDC 287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2. 案發地點是香港羅便臣道83號外的行人路,涉及被告駕駛的私家車(“V1”)撞到13歲男童(“死者”)及42歲女子(“控方第一證人”),引致死者死亡及控方第一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 其後,V1繼續駛上行人路,其左邊及右邊車輪主要部分均駛上行人路。案發時,V1的時速約82±8公里,死者及控方第一證人則沿上述欄杆附近行人路步行。
39. 兩項控罪的刑罰均同期執行,即(i) 監禁期為23個月,(ii) 吊銷駕駛執照5年,及(iii)在5年停牌期期滿前3個月自費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類似案例:
82km/h剷上行人路,認罪,鄭紀航判,兩年都唔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