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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生和 B 小姐是夫婦,但 A 先生最近去世。由於 A 先生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其家人在分發遺產時,需要面對以下問題。
問題一:
如果A先生沒有立遺囑,其婚姻居所(A先生與B小姐的主要住所)是否一定要被出售及作為部分遺產般分發?
答案 1
不一定。在生的配偶(B 小姐)有權取得婚姻居所,她可以選取該居所以代替她有權取得的遺產份數。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B 小姐可以利用她應得的 975,000 元,以討回婚姻居所(即既不出售居所,亦不取走 975,000 元),再另行支付 25,000 元之樓價餘額。兩名兒子分得的遺產,則仍然維持於 475,000 元。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