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首被告的企圖搶劫罪,法官謝沈智慧判囚7年,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而非法集結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年;襲警罪以18個月為量刑,認罪扣減至一年,三罪同期執行。
就非法集結罪,謝官批評辯方求情陳詞簡陋至極,又指雖然本案示威者一開始是堵路、無嚴重暴力,警方到場行動時示威者才開始使用暴力,維持時間短,惟暴力情節嚴重,示威者主要針對警員X,當時警員突接到上級指示到場,沒有其他人支援,警員亦孤立無援,警員當時已用溫和方式執行職務,但示威者群起而攻之,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被告協助被捕人逃走為加刑因素,被告既然參與非法集結,又要阻礙警員執法,是橫蠻無理。
另外,謝官指辯方說法與片段不符,被告上前襲擊警員X,被告稱推警員X是為洩憤,目無法紀,被告與另一男子共同犯案,直言目的為令警員X受嚴重傷害,更針對X的面部。而被告亦承認自己心懷惡意,與另一男子犯案,警員X受輕傷並非因被告留手,而是因警員有戴頭盔。
就企圖搶劫罪,謝官指下級法庭沒有偏離上級法庭的指引,但受害人是警員、目標是警槍。儘管辯方指被告不可能帶槍離開,但謝官認為被告可用槍指嚇警員,被告亦不知道槍已上鎖。謝官就此罪判囚7年,同時強調「區域法院權限不足以反映本案刑責」。
謝官又指,雖然被告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均指因案感到悲傷,但判刑須具阻嚇性及懲罰性,被告的背景微不足道。
至於襲警罪,謝官引用2016年旺角騷亂梁天琦的案例,並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使用的暴力比案例中使用的暴力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判囚18個月,認罪後扣減至一年。
謝官於判刑時援引多宗案例,包括《梁國華案》。她引用上訴庭指判刑不僅是防止犯案者重犯,同時要以儆效尤,防止他人以身試法。她又引用另一案例指犯案者的個人福祉比公眾利益次要,更生在極端情況下不給予比重,且自認為犯案動機崇高並非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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