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杳無音訊」,指即使被告認罪,律師團隊亦需呈交書面陳詞,惟現時「去到一個 stage(階段),連書記都話冇收到嘢」。而當書記致電張的秘書時,對僅稱「冇進一步補充」。直至法庭發出書面命令,律師團隊才遞交一頁紙,內裡只寫有被告的背景,「但喺法律原則同判刑案例上就話協助唔到你」;而同時間,次被告一方已兩度呈上詳細陳詞及案例資料予法庭。
張錦熙回應指,因首被告已感到後悔,因此不打算浪費法庭時間。法官隨即打斷指,控方只能呈上基本法律指引及判刑原則,如何解讀,應由辯方解說。法官指,縱使被告不打算求情,張作為代表律師,對於法律原則如何引用、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你哋都要講㗎嘛,你哋都冇講,仲話協助唔到我」。
張錦熙其後指,希望法庭可判首被告的刑期同期執行,法官再駁斥:「個個被告都想同期,有咁短得咁短㗎啦,唔好同我講希望,法律原則呀!」張再表示,本案屬單一事件,法官再駁斥此並非單一事件,稱「個個非法集結都會打劫搶嘢呀?」,「而家我做佢(首被告)大律師定你做佢大律師呀?好似我仲著緊過你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