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市民發起「18區開花」活動,18歲男生被警制服時,三人疑上前協助,其中一人涉飛踢警員心口。而31歲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散彈槍,他承認非法集結等罪,否認企圖搶劫罪;18歲男生則否認拒捕罪。經審訊後兩人被裁定所有罪成,今在區域法院求情。法官謝沈智慧怒斥辯方大狀張錦熙沒有依時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及判刑案例,謝官一度拍枱,不滿批評:「而家我做佢(被告)大律師,定你做佢大律師?好似我仲著緊過你咁樣!究竟我做定你做呀?」被告還柙至10月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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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無被控暴動已「好好彩」、稱受區院判7年所限
辯方及後指,本案的暴力非預謀發生,被告在背景報告稱犯案只是為救人。惟謝官卻不認同,稱被告作供時表示「決意打警察洩憤,令佢身體受嚴重傷害」,這為加刑因素。謝官強調:「無告被告暴動已經好好彩,加埋暴力其實可告暴動,我都唔知呢啲案係咪喺區院審,而家當佢好彩。」
控方提出有案例曾判7年,謝官續指:「我係一個法官,告邊個、邊度告、告咩控罪,完全不在控制之內,既然選擇呢度告,但我有7年權力極限,你仲想我點?」謝官一度接受控方提出的7年案例。
被問及襲警案例時,辯方表示區域法院沒有相關案例,但謝官卻反駁指有梁天琦的案例,並斥辯方:「過去三日,我不斷做 research,幫你做埋,呢啲應該你做㗎!你嘅當事人喺入面兩年㗎啦!」最終辯方表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
官質疑:逃犯條例已撤回,仲出去示威做乜?
至於代表次被告陳家俊的大狀潘淑瑛求情指,本案事發前,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參與示威,在太古被捕,案件仍在提堂階段,被告因受暴力導致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需要停學一年再繼續讀中六。謝官卻質疑被告說法與背景報告有出入,背景報告指被告於內地出生,希望港人能有自由,故參與示威,他自太古被捕後患抑鬱症,失去意志,但謝官卻不解被告仍有動力參與今次示威。
謝官質疑:「被告話擔心港人因(修訂)引渡條例而失去自由,但如果有睇新聞,9月政府已宣布撤回條例,但要等10月立法會復會,被告參與示威後幾日條例已撤回,佢仲去(示威)嚟做乜呢?」
辯方回應指若被告謹慎留意新聞未必會參與示威,謝官追問:「佢乜都唔知又走去做?佢知唔知講咗話撤回啫?知唔知咩情況先引渡回內地呢?」辯方解釋,於太古該次被捕後,警方於去年2月曾退回保釋金予被告,被告以為不會起訴,未有考慮法律後果。謝官激動問:「知道犯法但以為唔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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