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覺呢度好多人只係聽咗陶傑一兩年
當咗佢係社會運動員
十幾年前佢都成日屌,點解「文人」一定要有風骨
一定要憂國憂民
點解醫生、工程師等可以不問政治,有錢人、惡人、政權等邊個都好,俾錢醫生,醫生就會幫佢醫病
冇人屌醫生為利是圖
陶傑不嬲自稱係「語言工程師」
http://www.showsee.cn/152.html
7月1日前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再拘捕」,明顯是防止她在7月1日進行任何活動。這種做法是中國國情之一:每到「敏感日子」,那些黑名單上的維權人士、異見人士、民運份子等,不是忽然因為莫須有罪名被捕,就是被軟禁、或被「邀請」到某個地方短期「旅遊」。
但「新香港」畢竟沒有100%接軌:[red]在中國大陸,敏感日子過後,可以隨便撤控、或可以把軟禁人士「請」回家,當事人習慣了,反而見怪不怪。「新香港」卻要保持英國普通法的外衣,所以警察因為莫須有原因拘捕了,一定覆水難收,這是為什麼南深圳比北深圳更令人窒息的原因之一。[/red]
想不到的是在「再拘捕」志外,鄒幸彤居然不准保釋,要即時還押,直到7月30日再提堂,也就是起碼要未審先囚一個月。這樣明目張膽未審先囚,雖然已經逐漸成為「新香港」「常態」,但這次比之前那些更不可思議,明顯是借用「國安法時代」,去連其他所有普通法例也一併亂來。
比較其他「未審先囚」案例,蘋果案、初選案的被告,都是被國安法正式控告,根據法庭早前判決,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要「非常高」,也就是要證明被告(根本未被判有罪)「不再」違反國家安全,所以既然「不能證明」、「未能令法庭信納」,就只能不予保釋。
另外兩宗案例,已經明顯在擦邊球試水溫:快必和傑斯,都是被控「煽動罪」,一個是說他擺街站「發表煽動文字」,一個說他的電台節目「發表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這些都是昔日殖民地遺留下來的惡法,但自從港英簽署《人權公約》,由於內容有所衝突,就再沒有「激活」這些惡法。
「新香港」「依法」以古法控告,本來已經很可能違反《人權公約》,但特別之處還是以「國安警」拘捕和蒐證。換句話說,根據《港區國安法》,國安警有權查任何國安法之內、或之外的一切案件,一經他們觸碰,被告就要根據「國安套餐」同一套保釋標準,也就是很可能要「未審先囚」。因此快必被捕以來,就沒有自由過,已經差不多白白做了一年監。
[red]鄒幸彤「案」更荒謬之處,在於她被控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甚至不是國安警負責,而且早在6月4日就被捕一次,當時也被保釋。現在在沒有新證據情況下,忽然在「敏感日子」前夕「再被捕」,而且立刻上庭,又變成不得保釋,整個倫理連國安邏輯也不能自圓其說。[/red]這並非國安案件,有甚麼理由採納「國安套餐」的保釋門檻?根據正常普通法的保釋門檻,保釋是基本人權,即使是「上海仔」有多次潛逃經歷,也還是可以保釋。鄒幸彤已經被收護照,還有甚麼潛逃風險?案件甚至未列出控方證人,如何假定她會「騷擾證人」?至於說她「可能再犯」,須知這樣的案例已經長期沒有出現過,連有沒有罪也未知,怎能判斷?
在可見將來,恐怕「未審先囚」,在「新香港」,「是常識吧」。當警察拘捕任何人再沒有任何制約,法庭剝奪保釋權沒有任何制約,即使在法庭正式宣判前,已經可以隨便找個理由,就令人一夕之間長期失去自由,非常efficient,非常恐怖。身為大律師的鄒幸彤讀法律時,可曾想過香港如此光速墮落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