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真係有
因為裝修屬於建築物
圖紙/已表述概念屬於平面美術作品
https://www.weleadlaw.com/s/blog/87
台灣:
重製的定義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依上開條文可知,原則上重製是指將著作物依其原有狀態完全重現,所以按平面圖製作立體成品(平面轉立體),應屬於著作物的「實施」而非「重製」;但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向第5款基於建築物設計的特殊性,特別將原本「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的「實施行為」,用法律擬制為「重製行為」,額外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圖示如下:
香港:
藝術作品
在本部中 ——
平面美術作品 (graphic work)包括 ——
(a)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及
(b)任何雕刻、蝕刻、版畫、木刻或相類的作品;
建築物 (building)包括固定的構築物以及建築物或固定構築物的部分;
照片 (photograph)指藉著把光或其他放射物記錄在任何媒體上而在該媒體上產生影像或藉任何方法從該媒體產生影像的紀錄,但該紀錄不構成影片的一部分;
雕塑品 (sculpture)包括為製作雕塑品而製作的鑄模或模型;
藝術作品 (artistic work)指 ——
(a)平面美術作品、照片、雕塑品或拼圖(不論其藝術質量);
(b)屬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的建築作品;或
(c)美術工藝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