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控遊蕩 判囚九個月
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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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碌豬
2020-11-10 17:59:56
傷人都係判服務令
雙拳難敵匕首
2020-11-10 18:01:08
遊盪最多罰錢
G觸者頻亦樂
2020-11-10 18:02:32
當初聽到話佢俾人裝修,第一時間唔係諗黃藍,而係諗係咪太難食俾人覆桌
世界末日呀
2020-11-10 18:03:15
涉九龍灣連儂牆拳毆義工13次 的士司機認罪囚5個月2星期
落多啲雨
2020-11-10 18:04:28
G觸者頻亦樂
2020-11-10 18:04:35
油雞鹵味(遊蕩藏械),以前係用嚟搞鳩古惑仔,而家拎嚟告論民
同埋影裙底嘅遊蕩都未要坐啦
上海排骨
2020-11-10 18:04:50
自隊
列高巴打
2020-11-10 18:04:50
呢架閪野又難食又仆街
上年派水比狗
講吓唔洗咁認真
2020-11-10 18:05:45
唔好呀
狗鐵馬屎坑
2020-11-10 18:06:36
跟蹤朱凱廸 都係告遊蕩 判2個月
我要食你下的麵
2020-11-10 18:06:42
五毛都俾多佢
三毛主義啦
林在野
2020-11-10 18:07:13
兩樣嘢冇衝突
藍星人
2020-11-10 18:08:44
CLS
牛奶強
2020-11-10 18:09:04
攞利器插長毛就案情不嚴重
大桐世界
2020-11-10 18:10:02
大桐世界
2020-11-10 18:10:14
大桐世界
2020-11-10 18:10:24
除暴go
2020-11-10 18:10:47
粉嶺又出痴線官
過氣古惑仔
2020-11-10 18:10:55
小市民點同極權講公義
共產黨係講機制成文法
習慣法立嘅例
用成文法去判
香港
從一個法治文明社會
變成黨治嘅一個地區
武漢藍絲
2020-11-10 18:11:12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 第160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 ——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由1979年第37號第2條增補)
cls 呢條罪本身已經任佢玩
仲要判罰得最重個條
自殺小隊員
2020-11-10 18:11:27
究竟佢遊蕩果陣做咗咩咁大件事
善良的地雷
2020-11-10 18:12:22
遊蕩罪都判咁撚重,渣車撞死人都係咁上下咋喎
梁家榮
2020-11-10 18:13:01
反智社會
ZOP
2020-11-10 18:13:42
屌你老母死狗官全家生性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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