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對香港的法制產生以下重要的影響:
不論同性戀或是異性戀,合法的性行為均為16歲。 屌屎忽都係16?
無錯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在2005年7月聽取口頭辯論,並在隨後的一個月,宣佈申請人勝訴,並指梁先生所挑戰的四條法例均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法》中對平等權和私隱權的保障。法官夏正民同時發出法庭手令,宣佈《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禁止21歲以下進行肛交」的條文,應理解為「禁止16歲以下進行肛交」,而其法律效力亦隨之作相關的調整。
2013年12月,香港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會在稍後刊憲的《二○一四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正式修訂有關條文,該草案亦會作出多項技術性修訂。配合2005年法院作出的違憲判決,將同性肛交的年齡限制正式改在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