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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0831太子
鍾(3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法官裁決簡述:
案發時地事實無爭議點。港鐵太子站是眾所周知很繁忙的轉乘站之一,而晚上至十一時許有很多人也屬正常,被告亦知道自己身處有一定人流的鐵路站。
(1)彈弓及螺絲帽各自性質並無傷人價值,但二者在警員測試時配合起來,在5米距離外可射凹一分厚的層板;可見配合一起用時可對人構成傷害。另外俗稱鐳射筆的裝置經專家證人檢測後,得出該裝置符合IEC 60825國際標準,屬第4級別亦是最危險級別之激光產品;雖然專家證人指商業或教學用途亦會用到鐳射筆,但合理辯解下無法解釋被告人當晚帶備以上物品。
(2)2套無線電收發器並無任何牌照。被告人在國內使用的工作用器具存放在香港使用的背囊亦不合理。
在被告人帶上彈弓、螺絲帽、鐳射筆及適合使用打鬥的保護裝備,有合理推測被告人有必然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判處監禁十二個月
(2)罰款五千元,從擔保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