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 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 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