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觀察到針對異見者的陳慧敏,吳重儀有共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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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4:25:03
2020-06-12 14:25:43
2020-06-12 14:26:03
2020-06-12 14:26:55
咁嘅人都做到法官?屌
2020-06-12 14:26:57
Push
2020-06-12 14:27:10
容海恩幾時入左律政司做
2020-06-12 14:27:49
原來讀野雞就做到
咁我都得啦
2020-06-12 14:28:00
追撃紅官
2020-06-12 14:30:39
大佬你貼左圖 我仲推唔推好
2020-06-12 14:30:43
2020-06-12 14:32:50
摩擦力
2020-06-12 14:33:21
樓主
2020-06-12 14:36:58
原來同黑警一樣都係低學歷人士
唔怪之得咁互相包庇
完全三五成群
2020-06-12 14:37:16
摩擦力
2020-06-12 14:37:39
2020-06-12 14:38:11
2020-06-12 14:38:41
有一樣野我一直想講
某班人又玩割席

大律師會, 政客,傳媒有心扮盲從來唔講呢D野
真係得民間無償自發監察
諗下呢年幾多政治迫害,個工作量係大到恐怖


貼錯張相又拉POST又盛
真係有人願意加入監察分擔工作量就再講其他
2020-06-12 14:40:00
追撃紅官
2020-06-12 14:40:06
2020-06-12 14:40:21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被告還押!各位請送車‼️

Edit:有消息指手足下午會再申請保釋,直播員會留意。
2020-06-12 14:40:52
2020-06-12 14: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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