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食魚翅
2020-04-26 20:42:08
(1)如 ——
(a)某人( 前者 )藉任何活動,煽動對殘疾的另一人( 後者 )或某類殘疾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
(b)前者是故意煽動上述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的;及
(c)該活動屬公開活動,並包含威脅或煽動其他人威脅 ——(i)損害後者或該類人士的成員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或(ii)損害屬於任何其他人而後者或該類人士的成員可進出的處所或可享用的財產,則前者即屬犯罪。
(2)就第(1)(a)款而言,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對殘疾的另一人或某類殘疾人士的成員產生或作出 ——
(a)仇恨;
(b)嚴重的鄙視;或
(c)強烈的嘲諷,並不具關鍵性。
(3)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