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單嘢都好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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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自女兒11歲起,多番強迫女兒與他性交,更將侵犯過程拍攝下來。女兒擔憂家破人亡忍辱12年,始於前年揭發父親獸行。惟司機被捕羈押後,仍寫信指摘女兒,要求撤控,再涉妨礙司法公正。他早前認罪,法官今判刑時自言為官多年,未見過如斯無恥獸行,罪大惡極,甚至形容若將被告與動物相比,也侮辱了動物,因為動物尚且不會這樣污辱子女。法官判處被告監禁17年半,並向遺留心理創傷的女兒致敬,讚揚她挺身而出,可鼓勵其他性侵受害者掙脫枷鎖。
59歲被告原被控18項強姦罪、8項交替的亂倫罪,案發於2006至2018年間;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即前年11月去信煽惑或誘使女兒不指證他。控方接納他承認亂倫和妨礙司法公正罪,毋須就強姦罪受審。法官杜麗冰指這是明智選擇,免卻事主X出庭作供。
法官揚言如有機會與事主相見 必會握手致敬
X的心理報告透露,她7歲時隨母親由內地移居香港,開始受被告控制,例如監聽她的電話通話,又在她與男性朋友外出時恐嚇會找黑社會生事,令她不敢交友,過著孤獨的生活。被告又破壞她和母親的關係,在母親管教她時,被告裝模作樣保護她,又會送禮物哄她,還與她同睡,叫母親睡梳化。鑑於母親情緒不安,產生自殺念頭,故X一直不敢揭露案件,獨自承受惡夢纏繞。
心理學家又指,X有抑鬱情緒、自責並自覺卑賤,有創傷後遺症,需要密集式治療。法官今稱讚她勇氣可嘉,面對父親的淫威,仍勇於踏出第一步;她不但毋須自責,反而更能鼓勵其他啞忍的受辱者。法官自言如有機會與X相見,必會與她握手致敬。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毋須X上庭作供。法官則指話雖如此,但被告在較後階段才認罪,更於前年11月去信要求X撤控,至少當時仍未有悔意。對於事發後X曾去信被告,感謝被告沒有忘記她何時畢業,法官認為不算求情,只突顯X教人敬佩,對無恥的施害者仍展示尊重。
法官指被告違反身為父親的誠信,曾經攝錄施害過程,均是加刑因素,決定判監17年半,希望藉著嚴懲傳達訊息,令父母明白不能利用子女的信任作出侵犯,應好好養育子女而非糟蹋他們。
被告控制慾強 不准女兒接觸異性
案情透露,首項控罪發生於2006年暑假,被告趁妻子返鄉期間,要求11歲的X脫下衣服。X以為父親與她玩耍,被告及後卻撫摸和親吻她的胸部,並與她性交。X感到痛楚,哀求停手,但不獲理會。她事後感到害怕,不知發生何事,直至升中學習性教育後,才驚覺受被告侵犯。
案情續指,被告的控制慾強,不准X與男性接觸,更定下嚴苛門禁。X為了換取與朋友見面的自由,所以沒有拒絕再次性交。被告自此不斷要求與X性交和一同洗澡,若X拒絕,被告便會大發脾氣。被告並非每次性交均戴安全套。X多次表明不想再維持性關係,但被告拒絕並反問她「是否享受」,更用手機拍下性交過程,威脅X不要洩露事件。
及至2018年7月,被告不滿X外出見朋友,要求檢查X的手機,X拒絕後遭被告掌摑;X感到錯愕,遂向已搬離家的兄長求助,但仍無果,最終X要求好友代為報警。警方到場後,被告一度威脅自殺,最終被捕。
被告還柙期間寫了兩封信給X,聲稱一旦罪成或會生無可戀,指摘X令他陷入深淵,又提到有報案人在律師陪同下向警方撤銷指控,直言X的決定可改變他一生,望X讓他安享晚年。X回信拒絕,並向警方交出信件。
【案件編號:HCCC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