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狗搜身駛唔駛提供屋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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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6:23:40
話說啱啱帶豬咀出街
行過轉角位遇到一班防暴狗
佢哋check身分證同搜身之餘
仲問我屋企地址
而我緊張得滯直接俾咗佢
屌你老母 班狗態度仲要勁差
其實有冇權唔俾

另外,如果多啲人肯用豬咀,班狗就唔會吠禁多人
即刻全民豬咀
黑警死全家
2020-03-12 16:28:37
佢有你身分證號碼其實比唔比都知你住邊
2020-03-12 16:28:51
有冇人答到我
2020-03-12 16:29:24
唔使
2020-03-12 16:30:05
姐地址係攞嚟比佢對身分證?
2020-03-12 16:30:25
其實連有無權搜身都唔知

警隊條例
54.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1)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及

(c)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
(i)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
(ii)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

(d)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020-03-12 16:30:56
戴豬咀邊忽可疑
2020-03-12 16:31:43
應該唔係 佢有心查你就咁拎個id no. 都對到你地址
佢要你報地址應該係update佢data base
2020-03-12 16:31:45
或者咁講
佢有心搵地址嘅
都一定有辦法做到
2020-03-12 16:32:02
警方可以在公眾地方截查市民嗎?
在普通情況下,只要警方懷疑一個市民有權就某罪案或罪行查問及截停任何人。警方可以詢間他問題,通常他無需答話。警方在執行任務時,他可以要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文件、透過電腦查詢資料及搜查他是否懷有武器或藏有毒品。但一般情況下,市民要提供姓名及地址。如果你拒絕提供警方所需要的事實,或提供假姓名及地址,警方可以立即拘捕你。在某些情況下你不可保持緘默,一語不發;如一些車禍案件、遊蕩罪等。

只要警方認為任何人形跡可疑,曾經或將會犯罪,警方可在任何街道、公共地方、船隻,隨時截查、拘捕及羈留該人士。在法律上,警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任何可疑人士搜身,但必須要有充份理由,所以,在你被搜身之前,你必須確定下列數點:

1. 你是否被拘捕;
2. 你必須問清楚警方搜身的目的及所找尋的可疑物品;
3. 最好有旁人做證,目擊搜身的細節;
4. 你可以要求到警署才接受搜身,最好帶有證人。

要清楚你是自願到警署搜身的,如果你沒有被拘捕,你應該有權在搜身後自由離去。

如果是便衣警員要求搜身時,你有權要求他們表明身份,及出示證件,亦可以要求該警員證明他雙手並沒有藏有任何物品,才答允搜身。搜身後如果警員搜不到可疑物品時,他應該讓你自由離開。同時他會將搜身的經過及搜出的物品記在警員記事簿上,及要求你簽名證實。假如你過目後,發現他們寫的與事實不符,你可以拒絕簽名,並向附近警署接訴。如果你拒絕簽名,該警員亦會註明於簿上,以便他的上司或法庭查閱。

在法律上,警方有很大的權力去截查及搜身,如果你拒絕或反抗,警方可控告你阻差辦公,及可懷疑你有不可告人的意圖而拘捕你。所以,在警方執行此職權時,市民不應作無謂的反抗,但亦應堅持個人尊嚴不被侮辱,要求有一個合理的搜身程序,及無法插贓的安排。對警員任何無理的行為和態度,市民有權在事後向有關機構投訴。

此外,香港亦有不少法例註明,紀律部隊(如警察、海關人員、廉署人員等)必須注意是只有同性別才可搜身:男警不可搜女市民身;女警亦不可搜男市民身。
2020-03-12 16:32:45
佢口痕姐
轉頭唔記得

問你住邊應該想知你是咪呢區住姐

要拉你一早番左差館啦
2020-03-12 16:32:47
呢樣由6月講到呢架 邊有狗依規距架
唔妥你就逗鳩你 仲迫你道歉
2020-03-12 16:33:58
3-4 白衫唔好再入啦
2020-03-12 16:34:05
之前試過一次成堆速龍防暴搜身,問我身份証地址
靜係講左身份證,無講地址
跟住佢無理
2020-03-12 16:34:10
回錯
2020-03-12 16:34:28
抄咗喺張紙到
2020-03-12 16:35:53
傻啦 記錯左少少唔俾?
2020-03-12 16:37:43
點解?
我搬左出去租屋住幾年
但收信仍然係老豆老母地址
咁都知?
2020-03-12 16:38:47
佢點知係咪假地址?
唔俾咁啱搬屋?
2020-03-12 16:41:07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B3%95%E5%BE%8B%E5%B0%8F%E7%9F%A5%E8%AD%98-%E4%BD%95%E8%AC%82%E9%98%BB%E5%B7%AE%E8%BE%A6%E5%85%AC/


第 232 章 《警隊條例》第 63 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 $5,000 及監禁 6 個月。」;



03 年談立徽案,被告談立徽駕車誤闖禁區,當交通警要求出示駕駛執照時,談立徽將執照擲地,被控阻差辦公,罪名成立。後來談立徽上訴到終院,最終判無罪。

當時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詞指市民有義務對警方執行職務予以協助,不過有些情況可屬例外,包括為了「保持緘默權利;要求警察澄清所為何事,以及要他做甚麼;與警察理論,企圖糾正警察的錯誤;想保護正被警察查問的親友,或給親友意見;另有急事要做。」

判詞續指「阻差辦公與否,需視乎案情及程度。重要的是,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全盤情況,包括當事人做了甚麼、如何做、而警員又做了甚麼,以及當事人的行為對警員所做的事有何影響。」


陳官最後指「僅僅對警員造成不便、或者令警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不算有罪,皆因立法原意並非要懲罰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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