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警係西九龍中心拉咗撚個影相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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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8:15:25
痴撚線,黑警死全家
2020-01-14 18:16:55
呢度話晒都係過氣美食天堂,
條條街都有餐廳,
除非係住大嶼山或者鄉村,
如果唔係就只係懶,唔存在焗食藍店問題
2020-01-14 18:18:08
阿sir 你好
2020-01-14 18:19:41
2020-01-14 18:20:01
屌咩
2020-01-14 18:24:56
2020-01-14 18:31:13
2020-01-14 18:37:04
1.19
2020-01-14 18:37:34
2020-01-14 18:37:44
無人幫拖先係問題
2020-01-14 18:38:17
仲要比人打
2020-01-14 18:39:12
dklm,仲要係狗屋到比狗打
2020-01-14 18:39:32
而家話返到差館仲俾人打咗一身
2020-01-14 18:40:12
有關法律問題是究竟這幅相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若不屬於個人資料,條例便不適用於上述個案內。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00 年有一案例 (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 ,裁定 個人資料可以透過拍照而收集得到 ,但並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 個人資料。法官指出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但沒有包含該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 ,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
2020-01-14 18:40:41
2020-01-14 18:43:09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2020-01-14 18:43:51
黑警竟然露樣
2020-01-14 18:43:55



2020-01-14 18:44:51
hi
2020-01-14 18:45:29
人治
2020-01-14 18:45:40
以政府標準,影相已經=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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