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制度由文化部正式公佈,將禁止進口非獨家授權使用的網絡遊戲。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第49號令中對網絡遊戲中不能含有的內容作出了10條規定載有10個方面內容的網絡遊戲不得提供,分別為:「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並專門成立進口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由文化部所轄,專門負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遊戲產品的內容審查。[1]
https://zh.m.wikipedia.org/zh-hk/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遊戲審查制度